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提前下班购年货 交通意外致死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4:3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案 情


  眼看快到年关了,为了过个好年,大家都急着出去采购年货。受雇于郑州某纸品厂(该厂为依法注册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做切纸工的李小珠(化名)也不例外,尤其是作为家里的女主人,好多年货都需要她亲自采购。2006年1月22日17时30分,李小珠在未到下班时间,也未请假的情况下,擅自离岗,提前下班回家,在回家的路上顺道到路边的市场去采购了年画、蔬菜、鞋子等年货。18时30分,李小珠行至一交叉路口时,被一肇事车辆当场撞死,肇事车辆逃逸。后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辆对此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2006年4月29日,李小珠的丈夫向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认定为工伤。郑州某纸品厂不服工伤认定,向郑州市劳动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维持了原工伤认定。郑州某纸品厂仍不服,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郑州某纸品厂在诉状中称,职工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不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虽然按照法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即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很显然,不包括擅自提前离岗回家的途中。李小珠在回家途中,如果不购买许多用品而直接回家,也不会发生交通事故。郑州某纸品厂在这一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却要承担巨额赔偿费用,显失公平,请求撤销工伤认定决定书。


  分 歧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小珠提前下班,擅自离岗,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影响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对此,存有两种观点:第一观点是李小珠的死亡构成工伤,第二观点是李小珠的死亡不构成工伤。


  审 理


  2007年4月12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法院认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小珠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不影响对李小珠工伤的认定。判决维持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保障局所作的工伤认定。


  郑州某纸品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称:李小珠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不属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依据劳动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很显然不包括职工擅自提前离岗回家的途中。李小珠回家途中购买了许多年货,必然花费一定时间,而交通事故是在瞬间发生的,如李小珠不购买年货直接回家,尚勉强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是她离开单位后没有直接回家,买完年货后再回家,导致事发时间出现在事故现场,发生交通事故致死。所以,李小珠的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


  2007年7月25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条例,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中,李小珠虽然擅自离岗,提前下班,但这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并不能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虽然李小珠不是在正常的下班时间回家的,但是客观来讲,即便李小珠早退,其仍是下班后从工作单位返回家,仍属于下班时间。并且正处于年底,大家都急于采购年货,李小珠于17时30分离开单位,提前了半个小时下班,为的是下班顺道采购过年用的年货,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的。


  虽然李小珠没有直接回家,而是在回家途中稍作停留,顺道在路边的市场采购了些年货,但其停留的路边市场是在其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并没有离开其上下班的路线,去其他地方采购年货;且该短暂停留是为了采购年货,就如下班后在路边菜摊买菜后回家是同样的道理,合乎人情,不影响对李小珠“上下班途中”的认定。采购完年货后,李小珠骑车继续回家,结果在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死,肇事车辆逃逸负全部责任,完全符合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故李小珠应当认定为工伤。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