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建筑施工伤亡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4:3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目前在建筑行业发生伤亡事故,不像公安部门有具体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国务院令第89号)、《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70号)、《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l8667—2002)。在建设部没有出台《建筑施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之前,目前只有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等来进行建筑施工伤亡赔偿。在此,我谈一些想法与同行们商讨。
一、我国法律规定的赔偿原则
1.“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或者称为“雇主责任”原则
雇主对“因雇用而发生的和在雇用期间内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伤害,向雇员承担赔偿责任,而不管雇主是否有过错。也就是说,只要雇员不是有意自杀、自残;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导致伤亡的,无论雇员是否有过错,都由雇主通过其统筹形成的工伤保险(或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来承担赔偿责任,工伤雇员都有权获得赔偿。
2.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当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责任。
(2)《劳动法》第89条规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安全生产法》第48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
(4)《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3.赔偿金支付的办法
(1)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建筑企业
在统筹地区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安装假肢、假眼、假牙、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由用人单位支付。
(2)未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但参加了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建筑企业,由保险公司承担约定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一定费用和一定死亡赔偿金,其它由用人单位支付。
二、事故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区别
事故责任是指造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的原因的责任人的责任。赔偿责任是指事故发生后应当承担赔偿的责任人的责任。其区别在于:
1.两者的主体不同
事故责任的主体是自然人。可能是企业领导、个体工商户雇主、各级各类管理人员,也可能是生产操作者(雇员)。
赔偿责任的主体是法人。是单位、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
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和先决条件。劳动者保护权的主体是劳动者,赔偿义务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2.两者的目的不同
事故责任的目的是强调遵章守纪和劳动保护,划分责任的大小是为了追究行政等责任。
赔偿责任的目的是强调劳动保险、侵权行为、救济权,赔偿责任的确定是为了承担法定责任、赔偿责任。
三、工伤保险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区别
在建筑行业内,工伤保险和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虽然都是强制性保险,但两者有其区别,其区别在于:
1.适用范围不同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中的一种,是最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
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属于商业保险中的范畴,是在商业保险分化为财产保险与人身险以后才出现的一种险种。适用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
2.其性质不同
工伤保险强调的是社会的公平性,劳动者的救济权。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和工伤保险的待遇总趋势相平衡,采取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
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强调的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保险合同约定,属商业保险。意在通过保险降低施工企业的风险,进一步保障伤亡人员的赔付。
3.筹资办法不同
工伤保险筹资来源于国家、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方面。
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资金来源于投保人的缴费。
4.赔偿金水平不同
在一个地区,工伤保险的待遇较统一,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待遇与缴费的多少以及保险基金的运营状况直接挂钩。
5.赔偿金支付限制面不同
工伤保险的赔偿金支付限制面相对于建筑施工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支付限制面要窄。
四、建筑施工伤亡赔偿范围及标准
(一)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建筑施工伤亡赔偿范围应包括:
1.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4款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工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院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工出差标准报销。
2.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注: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社会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3.治疗期间的误工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1款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4.治疗期间的护理费
《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3款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5.出院后的护理费
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保险条例》第32条2款规定: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完全不能自理)1~4级: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支付
②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5~6级: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支付
③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部分不能自理)7~10级:
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支付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1款、第34条、第35条规定:
①1级:2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2级:22个月的本人工资
③3级:20个月的本人工资
④4级:1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⑤5级:16个月的本人工资
⑥6级:14个月的本人工资
⑦7级:12个月的本人工资
⑧8级:10个月的本人工资
⑨9级:8个月的本人工资
⑩10级:6个月的本人工资
7.伤残津贴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2款、第34条规定:
①1级: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90%
②2级: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5%
③3级: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80%
④4级: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5%
⑤5级: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70%
⑥6级:按月支付本人工资的60%
8.死亡的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一般不少于1000元)。
9.死亡后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A.《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①配偶:每月发给职工本人工资的40%;
②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发给职工本人工资的30%;
③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但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超过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B.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领取抚恤金的条件: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3条规定: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依靠该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①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工亡职工的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③工亡职工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
岁的;
④工亡职工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⑤工亡职工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⑥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⑦工亡职工父母均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C.停止或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的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亲属: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4条规定: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或不能享受抚恤金待遇:
①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②就业或参军的;
③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④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⑤死亡的;
⑥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1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8~60个月支付。
另外,对非法用工致残的赔偿金规定如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规定:
①1级伤残:16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②2级伤残:14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③3级伤残:12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④4级伤残:10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⑤5级伤残:8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⑥6级伤残:6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⑦7级伤残:4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⑧8级伤残:3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⑨9级伤残:2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⑩10级伤残:1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赔偿金
(二)参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建筑施工伤亡赔偿范围应包括:1.医疗费;2.误工费;3.住院伙食补助费;4.护理费;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6.残疾用具费;7.丧葬费;8.死亡补偿费;9.被扶养人生活费;10.交通费;11.住宿费。
五、赔偿趋势
按照国际惯例,随着社会富裕程度的提高和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的提高,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趋势将会提高。
信息来源《建筑安全》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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