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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复发”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重新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4:3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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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与员工就工伤待遇问题已经达成了赔偿协议,“工伤复发”原用人单位是否应当重新赔偿?


  [案情]


  郑某于2005年11月13日到某运输公司单位担任司机,但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7月郑某在工作中遇交通事故眼睛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左眼外伤性白内障、左眼内异物、左角膜裂伤。”2006年9月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十级伤残。后经协商郑某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郑某并表示自愿放弃其他要求。一年后郑某左眼视力突然下降。并再次入院治疗,出院诊断为左视网膜脱离等。随后,郑某在要求重新进行工伤鉴定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经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结论为郑某左眼视网膜脱离与其2003年外伤有直接因果关系,且郑某为七级伤残。


  法院认为:郑某原系某运输公司单位职工,郑某在工作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虽然双方曾就工伤待遇问题达成了赔偿协议,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但双方达成的赔偿协议的前提条件是郑某为十级伤残。目前郑某左眼视力突然下降,被诊断为左视网膜脱离,郑某的该病情经鉴定为七级伤残。故某运输公司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某运输公司应按照再次鉴定结论的工伤等级来确定赔偿郑某的数额,赔偿数额标准应当按照原鉴定时的标准。判决某运输公司给付郑某二次医药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医疗补助和就业补助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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