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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因工死亡引发的纠纷——赵军霞工作期间死亡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3:39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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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陈海生今年37岁,他和妻子赵军霞结婚也十多年了。两人都是河南省新蔡县某村人,在家乡种地赚不了多少钱,夫妻二人就到北京来打工。可他没想到,这一出来,妻子就再也回不去了。
    2003年年初,陈海生和赵军霞就来到北京。刚开始找工作非常辛苦,他们没什么技术,只能凭着苦力去干活。2004年初,经老乡介绍,陈海生和赵军霞来到了北京成诚实业开发公司,签订了两份《劳动合同》,约定陈海生夫妻二人在2004年2月1日到2006年1月31日在北京成诚实业开发公司工作。两人由公司派往天幕饭店工作,这是北京一个有名的五星级饭店,能在这种地方工作,他们也感到很幸运。
    陈海生和妻子赵军霞都很珍惜这个来之不易的工作机会,工作非常勤恳。2005年11月,按照公司和酒店的规定,员工要去注射流感疫苗。由于注射时没有对赵军霞做详细检查,注射后不久,她就出现了感冒症状,浑身乏力,昏昏沉沉。刚开始赵军霞以为自己就是一般感冒,也没在意,自己买了一些感冒药吃了。可症状却不见好转,反而越来越严重,2005年11月23日下午,正在打扫房间的赵军霞突然晕倒在地。陈海生一听说妻子晕倒了,也不知道怎么回事,赶紧把妻子背回去。他想带妻子去医院看看,检查一下身体到底怎么样。赵军霞一听丈夫要带自己去医院就拦住了,她怕花钱,去一趟医院只买药也要花几百块钱呢。陈海生看妻子不愿意去,心想只是感冒的话应该没多大问题的,可能是工作太累了,他就让妻子在家里好好休息几天。
    眼看日子一天天过去,赵军霞的身体越来越弱,陈海生心里发慌了。在2005年12月2日,他和妻子来到了北京大学附属医院,医生检查后说赵军霞病情很严重,需要住院进行检查。检查的结果让夫妻两人大吃一惊:赵军霞的丙肝抗体呈阳性,艾滋病检查抗体也呈阳性。初步诊断为:颅内多发占位性病变和丙型肝炎。这么严重的情况让赵军霞和陈海生都傻眼了。
    在治疗的过程中,赵军霞的病情加重,眼看治疗对她没有任何作用,陈海生和赵军霞的其他亲人只好放弃了,在2005年12月12日办理了出院手续。当赵军霞回到家后没几天就去世了。陈海生没想到短短的几天,身边那个亲密的爱人就撒手人寰。
    陈海生忍着悲痛,12月15日在老家安葬了妻子。陈海生本人也是北京成诚实业开发公司的员工,当初他和妻子一起和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一道被安排到了天幕饭店,每天一起上班,一起下班回家做饭,一起说说话,解解乏。虽然日子过得很辛苦,每天工作完就该休息了,可两个人相依为命,过得也有滋有味。现在只剩下自己一个人,而妻子原本好好的,却突然就这么走了。自从妻子得病治疗后,陈海生就没有再上过班,现在他不想再去那个公司了。可妻子这么就死了,他还是无法接受这个事实,他要向公司为妻子讨个说法。陈海生想起来,当初打流感疫苗的时候,根本没有给员工做过敏测试,也没有给针头消毒,直接就注射进去了。打完之后,好多员工都有不适的感觉,赵军霞最严重。也是由于别人都有这样的反应,陈海生才没有太在意,他以为妻子也和别人一样,过几天就好了,可没想到……
    陈海生对妻子的死亡是否与公司有关系并没有确实的把握,正当他不知道该怎么办的时候,听别人说北京丰台区成立了一个专门给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的北京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2006年1月19日,陈海生和他的哥哥来到了工作站求助。陈海生向接待律师述说了妻子死亡的前后经过,又说他自己在妻子治疗期间一直请假,妻子的去世让他很伤心,也没心思干活,而公司因为他这段时间一直请假将他解雇了。听了陈海生的讲述后,律师对他很同情,查看了相关证据资料后认为符合援助条件,经过主任批准后决定给陈海生提供法律援助。不过援助律师对赵军霞死亡能否认定工伤或者医疗事故一时把握不准,决定讨论后再给他答复。
    工作站援助律师们讨论研究后,认为赵军霞死亡认定工伤有难度。虽然是在工作中发病、死亡,但死亡并不是因为工作中的原因,也不是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而且死亡的原因是不是因为违规注射流感疫苗难以认定,赵军霞的尸体已经火化了,即使想做鉴定也不可能。从目前的现实状况来看,援助律师认为能够和公司协商解决最好。确定了办案思路后,律师多次打电话让陈海生来工作站,可他的电话一直没人接听。
    援助律师决定先找成诚实业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谈谈,看看能不能协商解决。2006年2月14日,援助律师和成诚实业有限公司的周经理打电话谈了谈有关赵军霞和陈海生的事情,并想了解有关情况。据周经理讲,陈海生以前来过公司,要公司赔偿30多万,他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就没同意。对于陈海生本人,公司并没有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是他自己不愿意上班了,也谈不上对他有什么补偿。说完后,周经理对律师说,只要法律规定应当给予陈海生的,他们都会给;但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他们是不会支付的。
    援助律师听周经理说后,感觉只要有法律依据,是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的。援助律师立刻查阅了非因工死亡的相关法律规定,对法律分析研究后列出了对赵军霞死亡一事可以提出的赔偿项目和数额,准备工作做完后,援助律师打电话联系陈海生,可总是找不到人,他到哪里去了?过了几天,陈海生打来了电话,说他前一阵回家了,现在刚从老家回到北京。援助律师让他第二天就来工作站商量协商的事情。
    尽管律师想尽量通过协商来解决这件事,但具体谈的时候,对方公司却又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2月16日,援助律师和陈海生又来到公司协商,律师共为赵军霞和陈海生要求了7项补偿。
    1、丧葬补助费(数额为该公司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两个月);2、供养亲属救济费(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3、装殓方面的费用;4、医疗费用;5、赵军霞本人一个月的工资;6、陈海生被拖欠一个月的工资;7、陈海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这样算下来,陈海生一共要1.8万元左右。
    公司周经理皱着眉头看完了律师所列的赔偿项目说,丧葬补助金和装殓方面的费用这两项是重复的,他们不能给这么多,只能给装殓费800元;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金需要有亲属证明才能给。至于赵军霞和陈海生的工资,周经理认为,赵军霞最后一个月基本没干什么活,陈海生是自己不来干活的,公司压根也没有和他解除劳动关系,既谈不上给他工资,更谈不上经济补偿金。最后算下来,也就是给他装殓费800元。
    听到周经理这么说,陈海生不答应了,援助律师多次和周经理协商,可对方坚持除了装殓费之外不能给任何费用。既然谈不成,律师就和陈海生决定到劳动局申请仲裁。
    2月17日,陈海生按照律师的要求来到了工作站,援助律师把协商的情况以及协商不成可采取的方案向他说明,陈海生说他觉得与周经理没什么可谈的了,只能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援助律师周日加班写出了申诉书,告知其周一一起到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立案。
    援助律师和陈海生在2月19日一大早就赶到了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还没递交申诉书时,陈海生就和律师商量,说他想在申诉请求上再增加两项请求:一项是要求公司补发年终奖,另一项是要求公司退还养老保险金。援助律师为他重新写了申诉书,递交给了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立案以后,很长时间没有案件进展的消息。律师几次给仲裁员打电话询问该案件的情况,前两次工作人员都说案件正在准备中,让律师等消息。好不容易确定在4月4日仲裁开庭,可快到开庭日期的时候,仲裁委打来电话说仲裁员出差了,开庭延迟,无奈只好再等待了。在这期间,陈海生又交来几份证据材料。4月27日,仲裁终于开庭了,由于非因工死亡的相关补偿待遇都是依据1952年、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及其细则的规定,现在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还是个问题,但律师首先要站在劳动者这一边尽量为其争取权益。
    2006年5月25日,某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了赵军霞非因工死亡补偿案。仲裁委员会认为,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赵军霞病故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二十三条及《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0】221号、《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京劳险发【1994】639号的相关规定,被诉人北京成诚实业开发公司应支付丧葬费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救济费。关于对赵军霞以及陈海生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因劳动者有权获得劳动报酬,故被诉人应支付未发工资并支付25%的经济补偿金。至于装殓方面的费用,因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赵军霞住院期间的医疗费请求,因北京成诚实业有限公司已为赵军霞缴纳了基本医疗保险,故此项请求不予支持。律师认为,虽然裁决只支持了部分申诉请求,但未支持的部分证据并不充分,且数额不大,可以不必起诉。陈海生对裁决也比较满意,表示自己拿到赔偿金后准备回家照顾孩子,也许还会再来北京打工。

    法律分析:
    一、劳动者非因工伤亡,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如果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了工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29条的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在本案中,赵军霞到底是死于何因,律师并不了解,她的丈夫陈海生说不清楚,尸体火化了也没法做法医鉴定。与注射的流感疫苗有什么关系?还是与注射时的违规操作有关系?这种关系是不是直接导致了她的死亡?这些问题一时都弄不清楚。现在撇开这些疑问,职工在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呢?

     根据1953年修订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第13条的规定:“疾病、非因工负伤、残废待遇的规定:甲、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该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或特约中西医师处医治时,其所需诊疗费、手术费、住院费及普通药费均由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负担;贵重药费、住院的膳费及就医路费由本人负担,如本人经济状况确有困难,得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酌予补助。患病及非因工负伤的工人职员,应否住院或转院医治及出院时间,应完全由医院决定之。乙、工人与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医疗时,其停止工作医疗期间连续在六个月以内者,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发给病伤假期工资,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至一百;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上时,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数额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六十,至能工作或确定为残废或死亡时止。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第14条规定:“工人与职员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待遇的规定∶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二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详细办法在实施细则中规定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6条规定:“工人职员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连续医疗期间在六个月以内者,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应由该企业行政方面或资方按下列标准支付病伤假期工资:本企业工龄不满二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六十;已满二年不满四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七十;已满四年不满六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八十;已满六年不满八年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九十;已满八年及八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百分之一百。”第18条规定:“工人职员的本人工资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者,领取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时,如其所得救济费数额低于该企业的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应按平均工资百分之四十发给,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资。”第23条规定:“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二个月作为丧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二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九个月;三人或三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十二个月。”

    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中说明,“职工死亡后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即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尸、火化、骨灰盒及存放等项费用按800元标准发给其家属包干使用。”《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中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以及没有按时足额缴费,外地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标准支付。”

    从以上规定来看,陈海生可以为他的妻子要的费用有:1、治疗费、医药费;2、病假工资;3、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4、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

    

     二、职工非因工死亡,相关法律有待更新。

 

    虽然赵军霞非因工死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费用有法可依,但这些依据大部分都发布于本世纪50、60年代,当时劳动保险统一规定在单一的法律之中,即《劳动保险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现在有关社会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大都实行单独立法。职工非因工受伤、生病而发生的医疗费,应按照有关医疗保险的规定来处理。                     

    对于外地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北京市有专门规定。《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4条规定:“外地农民工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外地农民工个人不缴费。”第5条规定:“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以及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的下列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支付范围:(一)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二)急诊抢救留观并收入住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三)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第6条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互助资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一)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它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三)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者因其它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五)在外埠发生的医疗费用;(六)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自付的。”第11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外地农民工办理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手续以及没有按时足额缴费,外地农民工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规定支付标准支付。”

 

    从上述规定来看,赵军霞在北京成诚实业公司打工期间,该公司应当为她上保险。由于该公司并没有为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赵军霞生病住院治疗的费用就要由成诚实业公司来负担。但赵军霞在治疗不久就死亡,非因工死亡时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部门应承担哪些费用,最近的法律法规就没有相应的内容了。我们只能依照1953年颁布的有关劳动保险的条例和实施细则来处理。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律规定对此没有相关内容,是忽略了还是认为这种情况不需要补偿?还是认为1953年的条例仍然能适应现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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