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替同事开车受伤 是否属工伤引争议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3: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案情】

    李某是乳品公司的职工,长期随车装卸牛奶。乳品公司与职工张某签订有乳品运输承包合同,约定:公司送往郊区的乳品由张某货车承运,公司支付运费,承运方需保障随车装载工的人身安全和产品安全,并按规定办理人、车保险。因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产品损失的,由承运人承担。

    去年12月5日晚,李某乘坐张某驾驶的货车赴郊区运送牛奶,次日返回途中,因李某同样持有大货车驾驶证,张某遂让李某替其驾驶。凌晨3时许,因李某疲劳驾驶,货车一头撞中路边的大树导致侧翻,造成货车受损、李某和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全部责任。

    今年6月,李某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7月3日,该局作出对李某不予工伤认定的决定。李某不服,遂向法院起诉。

    【争议】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对李某应否认定为工伤有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伤。虽然李某的本职工作是搬运工,但他持有驾驶货车的执照,他驾驶送奶车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排除认定工伤的情形,且其驾驶车辆也是为本单位的工作服务,并无恶意和主观故意。因而,李某的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受到意外伤害不是因履行其工作职责所致,他擅自替别人驾车不是工作需要,且与随车装卸工作没有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应认定为工伤。

    【探究】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3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或单位要求职工工作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如果单位在合法的前提下对其职工的工作时间有特殊要求,比如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单位确定的工作时间,就应属于工作时间。本案中的李某的工作是随车装卸货物,应属不定时的工作。他在运输途中受到伤害,自然属于工作时间无疑。

    “工作场所”主要指职工日常工作所在的场所,李某作为装卸工,汽车即是其工作场所,李某随车同行受到伤害,当属在工作场所内。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是因履行本职工作中所应尽义务而受到的伤害。这里的本职工作应采广义说,即凡为本单位工作而受伤害的均应是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伤害。李某作为乳品公司职工,从事随车装卸牛奶工作,其任务是将牛奶运至目的地后装卸。这与“途中的运输”自然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换句话说,李某在途中围绕运送牛奶的车辆所做的工作,均应视为履行工作职责。在运输途中,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李某受到张某指令替其驾驶,是一种善意行为,目的是为完成公司的运送牛奶任务。因而,李某受到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