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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无牌车下班途中受伤是否属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2:5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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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陈某系一制衣厂职工, 2009年6月24日17时,陈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下班途中,与另一辆摩托车发生相撞导致腿部受伤,经过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后陈某向劳动局申请工伤,但劳动局认为陈某是因违反治安管理无证驾驶摩托车导致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陈某不服,欲向法院起诉。

    【争议】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对此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受伤应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虽然陈某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但这是交警部门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作出的责任认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裁决权限的法律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是公安机关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作出的处罚决定,治安处罚分拘留、罚款、警告。给予何种处罚或者不进行处罚的具有拘束力的法律决定,是十分严肃而慎重的工作。按照该条例规定,只有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公安机关,才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决权,其他任何党政机关、单位或团体、组织,都没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罚的裁决权。所以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认定书不应当视为对陈某是否违反治安管理作出的认定或裁决,该案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关于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故劳动局不得认定为工伤的主张不符合上述规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该条的立法精神,在于因无证驾驶行为对社会造成危害,因而应将该类行为排除在工伤范围以外,让违反治安管理的人自行承担不利后果,以从工伤认定方面指导人们遵纪守法,规范人们的行为。况且,无证驾驶明显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无证驾驶的行为,法律赋予认定、裁决权的交警部门与公安机关自然会严加管理。交警部门如按内部工作分工,不能对无证驾驶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进行认定、裁决,其应及时将案件材料转报辖区内有权处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若交警部门不转报,或者转报后有裁决权的公安机关不依法处理,那是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的失职。倘因此而真使大量无证驾驶现象出现,进而严重危害人们安全,危及社会稳定,人们当会首先对失职的交警部门或公安机关进行问责,抑制无证驾驶行为的蔓延。所以陈某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受伤,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陈某可以要求事故方赔偿相关损失。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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