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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煤矿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1: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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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首先,阐述了我国煤矿工伤保险的现状;然后,分析了存在的问题:相关法规不健全、保险费率不合理、工伤预防工作不到位和工伤康复工作进展缓慢等;最后,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和对策:健全法规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机制、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推进工伤康复事业,进而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同时将工伤保险和煤矿安全生产相结合,加强煤矿事故预防,做好煤矿工伤保险工作。

    关键词:煤矿工伤保险;费率;工伤预防;工伤康复;建议和对策

    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劳动者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或在规定的某些特殊情况下所遭受的意外伤害、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劳动者及其亲属能够从国家、社会得到必要的物质补偿,包括医疗服务、职业康复、生活保障和经济补助等。2003年4月27日颁布并从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的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伤害事故或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助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由于煤炭行业特殊的生产特点和条件,其安全生产风险大,容易出现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是我国工业生产中最危险的、伤亡事故最严重的行业之一。做好煤矿工伤保险工作,坚持预防为主,落实安全措施,减少事故发生,降低职工伤亡及职业病发生率显得尤为重要。

    1 煤矿工伤保险的现状

    截至2007年底,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到12173万人,参保人数已成为仅次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第三大社会保险险种,全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人数也达到96万人。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工伤保险司司长陈刚介绍,近年工伤保险基金收入稳步增长。2007年,全国工伤保险基金收支规模达到250亿,比2003年65亿的收支规模增长了2.8倍,基金保障能力大大提高。加强扩面征缴工作,力争到2008年底,工伤保险参保人数分别达到1.28亿人,其中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人数达到4600万人,工伤保险基金征缴收入达到163亿元。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煤矿企业参保人数达到471万人。其中,国有重点煤矿281万人,国有地方煤矿70万人,小煤矿119万人,占实际应参保职工数的84%。《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目前,全国所有大型煤矿都已为职工(包括在煤矿工作的农民工)办理了工伤保险;但是仍有一些小煤矿矿主为了减少开支,未按要求给所有员工投保工伤保险。

    2 煤矿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建设滞后,可操作性不强。工伤保险的立法层次低,《工伤保险条例》是行政法规,权威性不够,可操作不强,虽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具体实施过程中的相配套的法规不健全。有些法律、法规比较模糊,甚至相互冲突,缺少明确、权威、统一的规定。工伤责任制度不完善,地方煤矿逃保、漏保的现象时有发生,煤矿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尚待妥善解决。工伤救济程序重行政轻司法,使煤矿工伤职工及其家属维权程序太复杂、耗时太长。

    工伤商业保险制度尚未成熟。国外将工伤商业保险制度视为社会保险制度的补充,以工伤社会保险为主、雇主责任保险为辅。例如,日本政府规定雇主投保法定的工伤保险,再由商业保险公司开办雇主责任保险。我国《煤炭法》规定了煤炭企业必须为下井职工办理意外伤害险,但是并未得到很好执行,缺乏有力监督。

    (2)工伤保险费率机制不科学,未能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我国工伤保险费率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基础上的浮动费率。根据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其中非金属矿采选业被划分为第三类即风险较大的行业。事实上,煤炭行业内不同企业之间因生产条件、管理水平等不同,其工伤风险存在很大差别。我国各地制定的费率档次普遍存在少而粗的现象,除了大连市建立了19个费率档次(实际使用15个),其他大多数省市都没有超过8个档次。大连市的煤矿业工伤保险费率为1.5%,在大连各行业中属最高。根据有关规定,我国煤矿工伤保险费率大致是1%~3%。费率差别小,无法真实反映煤炭行业中不同企业的工伤风险大小,一方面不利于激励风险高的煤炭企业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同时这些企业的工伤待遇占用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大,造成工伤保险基金运作困难;另一方面风险低的煤炭企业(尤其国有重点煤矿)因缴纳过多工伤保险费而增加了企业运营成本。总之,差别费率档次少,浮动费率机制没有完全形成,未能充分发挥工伤保险对煤矿安全生产、减少事故、工伤预防的经济杠杆作用。

    (3)对工伤预防重视不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机制尚不成熟。工伤保险的首要作用是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预防,这已经为世界各国所认可。但是,我国工伤保险的发展历史较短,普遍以地、市级为统筹单位,统筹层次低,一些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高,在工伤预防上支出不足,工伤保险工作仍以工伤赔偿为主,被动地受理工伤认定、支付伤亡待遇,有重工伤赔偿,轻工伤预防的倾向。另外,一些小煤矿由于利益驱动,安全投入不足,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率较高。在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预防机制上,工伤保险与煤矿安全生产跨部门管理,工伤保险的主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尚未形成一套成熟的配合机制以促进工伤预防。

    (4)工伤康复制度起步较晚,职业康复工作进展缓慢。工伤康复的目的是让工伤伤残职工回归社会或重返工作岗位,提高其生活质量,是对人力资源的尊重和有效保护。但是,我国工伤康复制度起步较晚,工伤康复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工伤保险仍侧重于工伤救治和赔偿,大约8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治疗,而在德国,70%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康复。工伤康复还没有完全被社会所接受,很多人认为工伤康复等同于医疗的康复,其实工伤康复还包括工伤辅助技术康复、工伤职业康复和工伤社会康复。2001年我国建立第一个工伤康复机构——广州工伤康复中心(现在的广东工伤康复中心),其他各省市也相继开展工伤康复工作,但与现代意义的康复有很大距离,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经验不足、人才缺乏、技术设备落后、职业康复工作进展缓慢等问题。

    3 处理煤矿工伤保险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1)加快立法,健全工伤保险的法规体系。高立法层次、高强制性的《社会保险法(草案)》于2007年12月23日通过首次审议,并将于2008年6月进行第二次审议。草案规定: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作为其社会保障号码,意味着各种社会保险项目将成为全体公民平等的权利,并有望伴随其一生;社会保险基金运行的长效机制将基本建立,工伤保险将实现省级统筹,用人单位不缴费处罚将加重。将《社会保险法》纳入立法程序时还应尽快建立与工伤保险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标准等配套体系,如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伤保险医疗服务管理、工伤康复标准、老工伤人员的保障问题等各个方面都应制定、完善一系列实施细则,实现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建立和健全工伤事故的责任体系,明确政府、煤炭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职工等相关主体各自的责任。建立以工伤社会保险为主、商业保险为补充的工伤保险制度模式,使我国煤矿的工伤保险参保率尽快达到百分之百,并真正执行煤矿等高危行业的意外险制度。

    (2)建立科学合理的费率机制,真正起到工伤预防的作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根据近年来各行业的伤亡事故风险和职业危害程度,制定行业差别费率;再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浮动费率,1至3年浮动一次。对各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分析评价,定期调整费率,优则下调,差则上浮,严格执行差别费率基础上的浮动费率,鼓励那些在消除职业病、工伤事故及隐患方面成绩显著,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惩罚那些职业病和工伤事故频频上升的企业,进而遏制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使工伤保险费率真正与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相挂钩,调动煤炭企业工伤预防的自主性和积极性。

    (3)加强工伤预防工作,消除事故隐患和控制职业病。建立完善的工伤保险体系,必须加强工伤预防工作。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工伤预防专项经费,消除事故隐患和控制职业病,减少工伤赔偿,使得更多的工伤保险基金可用于工伤预防,形成良性循环。如德国的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15%的资金,用于事故预防工作;加拿大诺沃斯高地亚省则是以5%提取事故预防经费,并交给劳工部职安局管理使用,其他有些省已将安全监察职责赋予工人赔偿委员会等等。我们可以借鉴这些成功做法,划拨一定比例的工伤保险基金作为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的经费,专款专用;同时,理顺体制,工伤保险的相关部门和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当互相协调,将工伤预防和安全生产相结合,形成有机的、统一的管理机制,并加强各级队伍建设,做好预防工作:制订和发布煤矿安全生产制度、条例;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总原则,对煤矿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安全方面的咨询,改进安全生产状况;对煤矿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宣传事故和职业病预防知识等。还可以考虑引入奖励机制,提取一部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奖励为工伤预防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也可返还煤炭企业,作为安全生产工作出色、工伤发生率低的煤炭企业的安全投入的补偿,鼓励各级加强工伤预防工作。

    (4)完善工伤康复制度,为工伤职工再就业提供帮助。煤炭行业的工伤事故发生率较高,井下作业的矿工常会因煤粉尘防护不当引起煤肺等尘肺病,职业病工伤人员较为集中。对工伤职工要综合应用医学的、职业的、社会的和其他一切措施,帮助其治疗恢复,必要时进行心理治疗,减轻其精神负担,使其尽快适应社会生活,甚至重新走上工作岗位。做好工伤康复工作,需要借鉴国际上的先进经验,探索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工伤保险法规政策的工伤康复制度。同时,还需要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康复机构、工伤职工和煤炭企业等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以及全社会的支持:国家应制定、完善相关的法规政策,并加大康复医疗资源投入,加强宣传教育;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应贯彻”先康复、后评残,先康复、后补偿”的理念;康复机构应提供及时、完善的工伤康复措施;工伤职工应主动配合康复机构治疗;煤炭企业应积极接纳康复后的工伤职工;全社会应平等对待工伤职工,支持工伤康复事业的发展。

    在当今关注民生的大环境中,我们应当借鉴国外工伤保险和煤矿安全生产相结合的成功经验,运用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加强煤矿事故预防与风险管理,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工伤保险制度,进一步完善“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体系,做好煤矿工伤保险工作,维护煤炭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减轻企业负担,促进企业发展。

    信息来源:煤矿安全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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