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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非正式职工与单位发生工伤纠纷如何处理适用法律问题的探讨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1:3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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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4年,某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接到群众来访称:市中医院有一名职工,2000年在该单位上班,一直未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在单位从事司机工作。2004年在外出工作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伤残,后与单位发生工伤争执,故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请求工伤认定,劳动部门未予受理,理由为: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纠纷应由人事部门处理。到人事部门后,人事部门也不受理,理由为:人事部门只管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编外人员应由劳动部门负责。由于劳动和人事部门就这个问题意见不一致,导致这名职工与其单位的工伤纠纷至今未进入法律程序。


  2004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可见,除各类企业的正式职工之外,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甚至临时工、民工等雇工也应纳入社保。但《条例》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广大人员的工伤保险以及纠纷处理并未有具体明确的规定。仅在《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中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而自《工伤保险条例》公布之日的2003年4月27日至2004年8月30日止,已过去一年多时间,有关部门尚没有出台“具体办法”以及“工伤保险办法”。所以,还只能按原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我们不得不思考“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发生工伤后怎么办”这样一个现实而严峻的问题。


  首先,分析一下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的现状。


  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伤,其适用范围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军队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主要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人事部门以及军队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依照国务院、人事部、国务院各部委、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负责审核、评定。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工伤死亡政策现仍执行的是人事部、财政部人薪发[1994]48号《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对于致残,按照国家有关优抚政策处理,其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执行,评残程序、办理评残手续和伤残怃恤关系转移等事项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89)财文455号)执行。对于因工负伤、因工致残、因工死亡均必须经法定机构做出工伤认定,而对于因工致残还需要进行伤残评定与劳动能力鉴定。对于因工死亡还需要进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核定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而这些在现行事业单位工伤政策中均没有涉及。


  所以就此案的处理程序,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此案工伤认定纠纷应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理由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该职工尽管在医院工作,但他不属于事业单位的在编职工,应属于与医院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故他与医院所发生的工伤纠纷应适用劳动法,而不适用事业单位工伤方面的规定或政策。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17项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就本案来看,尽管职工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在医院工作已工作多年,且从事具体的工作岗位,因此,他与医院形成的劳动关系应受法律保护,但做为医院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受法律制裁。但这并不影响职工主张权利。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按照前款规定应当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所以,就本案来看,院方应在职工发生伤害之日起30日,就应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职工受伤是否为工伤。如果医院不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那么职工在发生伤害之日起一年内可以以自己名义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确认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受理,而不能仅仅以职工为事业单位职工而推卸责任。就此案而言,本人倾向第一种意见。


  第二种意见为由于职工未与医院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其与医院之间形成的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劳务关系应适用《合同法》或《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所以做为职工,可以向法院直接告诉,由法院判令医院以受益人的身份补偿职工受到的损失。


  第三种意见就是由人事部门进行处理。理由是申请人的单位是事业单位。


  以上三种意见,希望广大法律工作者能参与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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