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上班时间上厕所受伤的,能否算工伤?杰宝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冯月旺诉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原判而上诉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1: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本案案情: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劳村西华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陈锦然,经理。
委托代理人:衷幼宾,广东古今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月旺,男,汉族,1949年5月10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岳步管理区永丰村。
委托代理人:林世清,男,汉族,1979年5月20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桂城东怡花园F区3座404房。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德民路。
法定代表人:梁桂生,局长。
委托代理人:陆建中,该局社会保险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丘礼,该局社会保险科科员。
    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因冯月旺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顺法行初字第52号行政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原审认定的事实:被上诉人冯月旺是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的清洁工,日常负责清洁织布机的工作。该厂正常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1:30,下午1:00-5:00。2003年2月20日下午1时许,冯月旺在厂内休息室准备上班,在上班前去厕所。当冯月旺在车间斜对面的厕所门口等候时,被一辆货车倒后撞倒,致双脚受伤。冯月旺于2003年7月10日向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原审被告于2003年7月1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被上诉人的受伤不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工伤认定书于2003年7月17日送达给当事人。
原审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被告作为劳动行政部门,依法有权行使对工伤事故进行处理的职权。被上诉人冯月旺的事故发生在下午1时许,当时正是厂里规定的上班时间。冯月旺在上班前去厕所,是其劳动过程的一种客观需要,应视为工作的一部分。因此,其事故的发生应视为在工作时间内。上诉人称事故发生在1点前,当时并未上班。经查,事故发生的时间应以交警部门所作的认定为准。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发生在下午1时,上诉人没有足够证据推翻交警的事故认定,因此对上诉人的主张法院不予采纳。冯月旺的事故发生地在厂内车间对面的厕所门口,属于生产区域内。同时,厂方未对进出本厂的机动车进行有效的管理,使厂区内存在不安全因素,导致了事故的发生。被上诉人主张其事故符合《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主张有理,法院予以支持。原审被告在查清了事故发生经过的情况下,却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认定被上诉人的事故不属工伤,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撤销。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2目之规定,判决撤销原审被告作出的NO.0004766《工伤认定书》,由其在三十天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案件诉讼费100元由原审被告承担。
    上诉人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不服原判,提起上诉称:首先,被上诉人在原审中承认是在上班前去厕所被撞伤,一审法院在判决中也认定该点。那么上班前即在劳动开始之前,但一审法院同时认为上班前去厕所是其劳动过程的一种客观需要。上班之前与劳动过程中本是两个矛盾的时段,原审法院却混合在一起。其次,外来车辆不属于上诉人的不安全因素,该车辆不属于上诉人的财产,上诉人对其无法控制。且关于“不安全因素”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主流意见及专家认为不安全因素指企业设备设施缺陷、生产环境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不可抗力灾害。上述观点在法律法规无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作参考。而且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对进入厂区的车辆实施有效管理为由,要求上诉人承担责任是不妥当的。正如交警虽然有义务管理马路上行驶的车辆,但违规车辆将人撞伤,法律也绝对不会以交警未实施有效的管理而要求交警承担责任,本案也是一样道理。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撤销。
    被上诉人冯月旺在二审中未作答辩。
    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答辩称:《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四款所指的不安全因素是指企业设备设施缺陷或生产工作环境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以及不可抗力灾害等因素。此次事故是因外来车辆和司机驾驶不慎造成,企业并无过错,不是因企业造成的不安全因素。综上所述,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
    经审查,诉讼各方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二审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案判决: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原审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享有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其作出工伤认定的主体资格合法。另外,原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并送达给当事人,其行为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上诉人冯月旺是在上诉人规定的上班时间,去厕所途中发生了事故。虽然当时被上诉人尚未正式开始工作,但其去厕所也是工作的客观需要,应视为其工作的必然组成部分,且事故发生的地点是在上诉人厂区内车间附近。因此,被上诉人的受伤属于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发生的伤害。另外,由于被上诉人的受伤是因外来车辆在上诉人厂区内倒车所致,而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行驶对上诉人的任何员工都是一个不安全因素,上诉人负有对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责任。因此,原审被告认定被上诉人的受伤不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是属于认定事实不清,原审判决撤销原审被告的工伤认定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主张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本案是由职工上厕所时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而引发的争议。冯月旺是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的清洁工,日常负责清洁织布机的工作。因此,对两者间存在劳动关系这一事实是没有争议的。另外,冯月旺确实受到了人身损害。而有争议的是冯月旺是否是在履行工作职责的过程中受到的伤害,而且该伤害是由于用人单位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造成的。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认为冯月旺在上班之前上厕所与劳动过程无关,外来车辆撞伤冯月旺并非是用人单位造成的不安全因素,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而冯月旺对此不服,其认为自己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据此,本案主要的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冯月旺是否于工作时间内去的厕所,上厕所是否为工作的一部分?
    首先,对于冯月旺去厕所的时间,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在1点前,当时并未上班。但是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事故发生在下午1时,已经是该公司正常工作时间。在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没有足够证据推翻交警的事故认定的情况下,应该以交警部门认定的时间为准。因此,冯月旺是在工作时间去厕所时受到的人身损害。其实,即使冯月旺是在1点前,即正常工作时间之前去厕所而受到人身损害的,也应该将其去厕所的时间视为工作时间的延续。因为其上厕所的行为是为工作作准备,而非其他原因。我们在认定生产劳动时间时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劳动时间,它是劳动者为生产需要而必须占用的时间,既包括劳动时间,也包括劳动准备时间、劳动者工间休息时间,以及劳动者为满足健康、生理需要而必须占用的时间,还应当包括因各种生产因素形成的劳动中断时间。
    其次,上厕所能否作为工作的一部分?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上厕所”是人的自然生理现象。职工在工作过程中对“上厕所”的需求是不可避免,“上厕所”是劳动者的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二、由于不安全因素而给职工造成人身损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认为冯月旺是因外来车辆和司机驾驶不慎造成,用人单位本身并无过错,不是因用人单位造成的不安全因素。并且关于“不安全因素”法律法规并无明确规定,主流意见及专家认为不安全因素指企业设备设施缺陷、生产环境不符合国家法规要求、不可抗力灾害,因此,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并没有为冯月旺的伤害造成不安全因素。《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02年4月5日颁布的劳社厅函[2002]143号《关于如何理解<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内容的答复意见》第1条规定:“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第八第四款‘生产工作时间’和‘生产工作区域内’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工伤。”本案中,冯月旺是在工作时间和区域内发生的人身损害,有争议的是如何认定“不安全因素”。顺德市乐从镇杰宝纺织有限公司对厂内行驶车辆疏于管理,造成其职工冯月旺被车撞伤。很显然,机动车辆在厂区内的行驶会对厂内职工造成安全威胁,而用人单位负有责任对厂内行驶的车辆进行管理,其疏于管理的行为必定是造成这一个不安全因素的原因。因此,应该认定冯月旺在工作时间、工作区域内,因不安全因素而受到的人身损害是工伤,其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已经取消了“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条规定。取而代之的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如果再发生类似事件,只要证明上厕所是与工作有关的行为,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场所内,是因为工作原因而受伤就能认定为工伤。
    纵观整个案例,佛山市顺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显然是对事实没有认清,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该决定是正确的。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