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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1:2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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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社会工业化程度的提高,工伤事故不可避免。工伤保险由工伤而起,因工伤而设,以保障工伤职工获得待遇支付和职业康复,分散企业工伤风险,提高社会职业安全健康水平为目标。经过自1884年德国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以来的一百余年发展,工伤保险制度在工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协调机制中展示出了超强的调节能力,成为当今各国不可缺少的社会保障制度之一。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正式进入规范化、法制化的新时代。但我国市场经济建立不久,工伤保险起步时间不长,在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方面还存在很大差距。

    一、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关系密不可分

    1.工伤保险促进工伤预防

    工伤保险是市场经济国家安全生产工作的三大支柱(立法、监察和工伤保险)之一。它对安全生产的贡献是通过三个主要功能(赔偿、康复和预防)中的预防机制实现的。工伤保险实现预防机制主要是通过工伤保险费的收与支两方面来实现。前者通过调整企业缴纳保险金的差别费率与浮动费率,激励和督促企业从经济效益立场改善安全健康状况,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所造成的损失,达到干预工伤预防的作用;后者则是从工伤保险基金提取工伤预防必要费用,直接支持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预防活动。

    2.工伤预防促进工伤保险的发展

    通过工伤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也就减少了工伤赔付,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费率也因此而降低,激发了企业加入工伤保险的积极性;另一方面,成功的工伤预防减少了社会整体资源的破坏,促进了社会健康持续发展,树立了政府的良好形象;第三,对职工而言,保障了工伤职工获得赔付和康复的权利。工伤保险是德国社会保险体系中国民投诉最少和最拥护的险种,我国深圳市工伤保险统筹率也高于其它社会保险,达90%以上。

    二、国外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结合的模式

    很多国家开始了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结合的探索,总体可归纳为两大类型:一是工伤保险中强调工伤预防,使工伤预防成为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另一种类型是建立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职业安全保险基金)。

    1.工伤预防成为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

    德国工伤保险的首要任务是预防。同业公会每年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大约5%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并取得了很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993年,同业公会支付的工伤预防费用为9.9亿马克,同1960年相比,增长了30倍。1960年以来,工伤事故率持续下降,到1995年底,事故引起的工伤人数减少50%,造成残疾的工伤事故减少2/3,死亡事故减少3/4。工伤预防及工伤康复的功效反应在工伤保险费率的变化上。在医疗保险及养老保险费用急剧增长的同时,工伤保险缴费出现了反方向的变化。从1960年的每100马克工伤保险费降为1993年的1.44马克。工伤保险费用支付占社会性支出的比重,从1960年的2.3%降低为1992年的1.6%。

    德国主要的工伤预防措施包括:

    (1)制定、公布、印刷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

    德国在劳动保护监察方面实行双轨制,这种双轨制在制定劳动保护规范方面的具体体现是:国家制定劳动保护规范的框架,同业公会据此制定细节,这些具体的细节就形成了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这些规程与规定,涉及到劳动保护的各个方面,包括机器安全设置方面的规范,也包括使用机器时的劳动防护用品方面的规范。目前劳动保护方面的规程与规定,总计约130个。所有制定、公布、印刷劳动保护规程与规定的费用,都由工伤预防经费承担。

    (2)劳动保护监察和咨询服务

    工商业同业公会中的技术监督机构(TAD)负责对企业进行劳动保护监察和提供咨询服务。目前技术监督机构约有2000名监察员,其工作重点是就劳动保护问题与企业会谈。监察员在到工矿企业检查安全条件和职业危险程度,有权要求企业安全工程师积极配合,检查结束后,要将检查结果通知雇主。如果发现雇主有违反安全卫生规定的情况,而雇主又不整改的,他们就报告政府工伤监督官员,对其进行处罚。此外,同业公会还建立了20多个检测检查站,免费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同时政府部门也有一支安全监察队伍。

    (3)劳动医疗

    劳动医疗只是健康检查,而不是工伤事故后的医疗康复。劳动医疗的目的在于发现职业病,在工伤预防中,它主要针对职业病的防治。

    劳动医疗由同业公会所属的170个检查中心进行,检查中心的医生不是治疗医生,仅负责健康检查。根据规定,在一般情况下,雇主招收新工人要进行劳动健康检查;对于特殊工种的工人,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其他工种工人也应定期检查。劳动健康检查费用由雇主承担。

    (4)安全教育培训

    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是同业公会预防工伤事故的又一个重要手段。同业公会设立了22个培训中心,通过电视、微机等工具,对学员进行基础和劳动安全教育培训。培训学员在培训期间的食、宿、培训、交通一律免费,由工伤预防经费中列支。

    除了预防工伤事故的措施外,同业公会还为预防工伤与职业病开展科研活动,设有劳动保护研究所(BIA)等科研机构,同业公会有500多名工作人员,其中215名从事劳动安全研究工作,每年研究费用达3000多万马克。目前研究的课题有:工作地点危险材料的处理;防止辐射,减少噪音和震动;安全防护设备和技术;工人个体防护等。

    2.法、美等国设立了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

    法国的社会保障机构建立了专门的工伤预防基金和专职的安全监督员。工伤预防基金一部分来源于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1.5%)。一部分来源于对不遵守职业安全卫生的雇主的罚款。基金主要用于为企业提供安全技术咨询,提供安全专家,监督实施安全条例和工伤统计分析等工作。社会保障机构负责的工伤预防基金会,资助了一个国家职业安全与职业病预防研究所。研究所的主要职能是加强研究并发布有关的职业安全与卫生信息,并且培训事故预防专家。社会保障工作者的预防工作包括提供安全技术及预防专家等,他们把研究成果提交给负责职业安全与卫生的劳动管理人员。同时,政府的劳动部门也有一支职业安全和卫生方面的专职监察队伍。

    在美国,俄亥俄州的保险计划委员会实施了许多工伤预防工作,这些工作由安全和健康基金会资助,该基金会拿出其财政收入的1%作为工伤预防基金。虽然美国政府并未规定私人保险人缴纳预防费用,但他们仍以每年保险额1.1%的资金资助工伤预防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包括建立预防数据库,教育、指导与培训,财政支持及其他。

    三、我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结合的基本情况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计,截至2000年底,全国已有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工伤保险,参保职工人数为4350.3万人,占企业职工总数的41.3%。2000年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8%,收缴率为88.7%,共征缴工伤保险基金22.2亿元,加上利息等收入共为24.8亿元,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共57.6亿元。我国工伤保险参保比例、平均费率和基金总额均比较低。1994年,德国年征缴168亿马克,约占GDP的0.38%,平均费率为1.45%;加拿大Quebec省年征缴16.9%亿加元,占该省总收入的0.78%,平均费率2.5%。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职能没有发挥事故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的主动作用,仅停留在企业发生工伤事故,社保支付工伤待遇金阶段。我国工伤预防投入费用仅占整个工伤保险征缴费用的5%左右,其中,3%用于安全奖励基金,2%用于宣传和科研,像南昌、成都、大连等地区还实行调剂返还制度。

    我国工伤保险在安全监察、技能培训、社会宣传、危险源普查等有关工伤预防工作方面开展还不够。福建省曾进行过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机制的调查,绝大多数地区没有开展工伤预防工作,主要原因是安全宣教经费、安全监察所属遥感技术检验仪器、工具以及事故调查、安全奖励和特种设备检验等费用缺乏正常开支渠道,使事故预防工作无法深入开展。福建省的工伤事故中由于违反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造成的伤亡占50%以上,究其深层次原因,主要是劳动行政部门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分割导致安全工作手段落后,资金、人员紧缺而造成的。

    四、我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方面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与工伤预防相结合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1.工伤保险管理机制决定了“重待遇,轻预防”的模式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实行的是无责任补偿,实质上只考虑了职工的医疗康复与人身伤害补偿,而未充分体现工伤保险事故预防功能与增强职工安全意识的作用。

    2.工伤保险管理体制决定其预防目标难以实现

    《工伤保险条例》明确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综合管理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在工伤预防管理问题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叉。对有些企业而言,为何发生工伤事故,吸取什么教训以及采取什么整改措施等问题,他们自己也心中无数,而从职能和综合工伤预防力量上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又难以为企业提供这种服务和指导,这部分工作是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能密不可分的。因此,目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从事工伤预防工作难以充分发挥工伤保险的预防作用。

    3.工伤保险支出不合理造成了严重的基金结余

    许多地区工伤预防尚未执行和工伤待遇偏低是基金结余的主要原因。我国由于机构设置的特殊性导致了合理的支出难于用到合理的地地方。一方面工伤保险基金中预防费用结余,另一方面安全生产监察费用短缺,形成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改革中特有的现象,需要国务院出面协调解决这一问题。

    4.我国工伤保险体制难以适应市场经济需求

    我国处在经济高速增长阶段,从发达国家成长历史看,也正处于安全生产水平较差的阶段,这是我国工伤预防管理的特殊性所在。为了提高我国安全生产水平,必须坚持安全生产管理的高度统一性,但目前这一要求与现实存在较大差距,我国涉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部门很多,交叉管理,导致有限的资源难于高效利用。

    五、建议

    《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工伤预防有原则性的要求,但操作性不强。针对我国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相结合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工业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加强立法,完善《工伤保险条例》配套文件。

    1.理顺工伤预防工作的运行机制

    工伤预防涉及部门多,部门间职能存在交叉,理顺工伤预防工作机制首先需要设立专人和专门机构。有两种方案可以考虑:第一,设立独立的工伤预防机构,针工伤保险和职业安全卫生监察职能合并,发挥工伤预防功能。第二,在工伤保险管理机构内,设置工伤预防部门,与安全、卫生行政部门实行“双轨制”安全卫生监察。

    2.明确工伤预防支出途径

    《条例》中没有明确工伤预防支出途径,但是也没有明确排除。建议在配套文件中细化,比如提取一定比例的工伤预防基金,用于风险评价、安全卫生检测、培训等。

    3.确定工伤预防任务

    建议在配套文件中明确工伤预防的任务及目标。企业工伤预防的最低目标是符合国家职业安全卫生法律法规,而作为工伤保险的工伤预防目标则应该是“零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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