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出工作期间因私下落不明被宣告死亡是否属工亡?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1:16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明某是某船务公司的船员。2000年8月30日,明某随其工作的货船停泊万州港,晚饭后,明某与船员元某一同离船到城区玩耍,在城区某舞厅外,明某曾邀元某一起去跳舞,元某拒绝后两人分开活动。次日,货船出发时明某仍未回船,此后经船务公司和明某家人多方寻找,一直未能找到明某。2006年6月15日,人民法院宣告明某死亡。明某家属随后向某区劳动保障局申请明某死亡性质认定,区劳动保障局认定明某死亡不属工亡。明某家属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复议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
[争论焦点]
明某家属认为:明某是船务公司水手,其在出航期间都应视为工作时间。某船务公司不能充分证明明某是在万州岸上失踪,明某有可能是在返回船上后发生事故落水身亡。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死亡,应当认定为工亡。
船务公司认为:根据交通部门相关文件规定,船员的工作时间不包括船员在船离岗休息时间和作业中停工休息时间。明某发生下落不明不是在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因为工作原因导致的,其失踪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
区劳动保障局认为:明某因工外出的时间属工作时间,货船往返的途中也属工作区域,但明某不属因为工作失踪,因此,明某失踪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亡。
[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明某作为船员,其出航期间应视为因工外出期间,但本案基本事实已由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确认:明某离船上岸游玩,纯属个人原因,既不是工作职责,也不是为工作所做的准备活动。明某家属也无法提出证明明某是因工作原因导致下落不明的证据。对明某是否在下船后受到不法侵害或者回船时发生意外事故现已无法查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更不能以猜测或推论推翻人民法院对事实的认定。明某在此过程中下落不明并最终被宣告死亡,不属于认定为因工死亡的范畴。
从本案可以看出,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并非所有伤害都应认定为工伤,纯粹属于个人原因的探亲访友、游山玩水等活动,即使受到伤害,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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