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工外出受到意外伤害是否属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1:1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简介]
陈某是主城某公司外派到X区的营销员。2005年8月11日,陈某准备从X区搭乘另一公司的车辆回重庆会见客户并参加公司半年工作总结会。上午10时30分左右,陈某搭乘的车辆停在某公司门口,陈某在上车后想起还没有支付早餐时在附近面馆吃面的钱,就下车去付钱,因地面有油脂不慎摔倒,导致左股骨骨折。陈某向某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劳动保障局经调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陈某受伤性质属工伤,公司不服,向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上级劳动保障行政机关复议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的决定。
[争论焦点]
公司认为:陈某是公司派到X区工作的营销员,但他受伤的原因是到面馆付面钱时摔伤,吃面付钱不是陈某从事的营销工作,也不是公司指派的其他工作。因此,陈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区劳动保障局认为:陈某是公司的外派营销员,经常往返于重庆与X区之间从事营销业务工作。陈某受伤时属于因工外出工作的时间范围,虽然是在去付面条钱途中摔伤,仍应视为属于因工作原因受伤。
[律师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属于工伤。职工因工外出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外出的区域(包括往返的途中)应算做工作场所。职工因工外出虽然有明确的工作目的和工作任务,但是由于执行既定任务的环境与一般的单位环境不同,职工要为执行任务做许多的准备工作,比如饮食、住宿、交通等等。有的时候为达到工作目的,职工还必须进行一些社交和公关活动,所有这些活动和真正的工作活动都构成职工外出工作期间的工作行为。在进行这些行为的过程中职工所遭受的意外伤害,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陈某是公司外派到X区从事营销工作的员工,由于其工作性质,陈某在X区工作期间和从X区赶回重庆的过程,是其工作行为的一部分,应当算作因工外出期间。陈某是在因工外出期间,为维持正常工作需要饮食住宿,这些活动可以视为为工作所做的准备,在从事这些活动中受到意外伤害,应认定为工伤。公司不能提供陈某不是因工作原因受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陈某受伤时有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复议机关最终维持了区劳动保障局对陈某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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