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正确判决工亡赔偿费用的所有权确权纠纷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0:51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家庭成员对工亡赔偿费用进行所有权确权,本来是体现家庭成员互谅、互让的一种美德的事情,一旦家庭成员达不成共识,就陷入了分配僵局,由于我国目前也没有明确的分配标准和司法解释,给司法实务造成了许许多多的障碍,本人根据我国目前现由法律法规,结合多年的审判实践,谈一下我个人的观点,供大家商榷。
首先我们要弄明白,工亡赔偿到底包含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它包含那些那些赔偿项目。
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作为一个劳动者在劳动中死亡了,对于劳动者的死亡就产生了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支持赔偿,一种法律关系就是劳动关系确立工亡,进一步获得赔偿。第二种法律关系就是生命权纠纷(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第一种法律关系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各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的意见>、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那个办法>。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工亡后,获得的赔偿项目是: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这三项赔偿合计的十倍。
第二种法律关系依据的是:《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意见>。根据上述的法律规定,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死亡后,获得的赔偿项目是: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
其次我们要查请有哪些适格的主体。
根据我国目前的有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有且只有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人,才能成为主张工亡赔偿费用的所有权确权纠纷案件的适格的主体。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颁布的,2004年1月1日执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范围规定》第2条规定:“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依照上述的法规规定,适格的主体就一目了然。但是在实际案件中出现了非法同居的配偶,他(她)到底是不是适格的主体?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应区别对待,在1994年2月1日以前双方符合结婚条件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应按配偶对待,属于适格的主体,反之亦然。
这就出现了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条件非法同居的配偶,他(她)的配偶工亡了依照本文的第一种法律关系,在主体资格上就不存在了;但是按照本文的第二种法律关系,他(她)的就具有主体资格,他(她)可以为自己主张精神抚慰金。
第三、如何运用法律关系作出这类案件判决。
在实际审判工作中,作为审判人员只能依据一种法律关系去判决,才能体现法律的约束价值;不可能同时依据上述两种法律关系进行判决,假设做出了这样的判决,就会出现法律观念混淆不清。到底应该适用那一种法律关系进行判决,更能体现法的价值。我认为这是作为一个审判人员应该去探索的。
适用第一种法律关系去判决,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第一个是: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数额和享受的时间以及标准无法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里面对于工亡者的工资标准到底是多少,对于原、被告双方都无法提供,原因是工亡者往往都不是单位的正式职工。他们的劳动报酬都是计件工资或按日计算工资,当然有人说可以参考工亡者工作所在地省政府公布的上年度在职职工的社会平均工资,即使按照这样操作了,接下来的问题就暴露出来了,把所有的项目都分配了之后还剩余很多一部分资金怎么办?没有法律依据进行分配了,总不可能说,赔偿太高了,给退回去。
适用第二种法律关系去判决,把公式化的份额确定后,就可以解决运用第一种判决解决不了的问题,同时还可以照顾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结婚条件非法同居的配偶,那就是精神抚慰金这一项目的可操作性,他可以充分发挥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又可以兼顾弱势群体。更能体现法的工具作用。
本人倾向于运用第二种法律关系,裁判这类案件。
第四、如何进行分配。
我们在前面已经探讨了确权的项目,按照项目依据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一一对应核算,按第二种法律关系分配如下: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个月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把上面的项目参照下列数据计算完毕后,剩余金额全部列入精神抚慰金。
陕西省2009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1.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25391元
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858元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9772元
4.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36元
5.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79元
以上数据来源于陕西省人民政府2009年3月28日公布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但是应该在审理过程中查清工亡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还应查明工亡者生前供养的比例,这里面有一个难题,现在的户籍制度都是小家庭户口,公安机关的户籍无法证明工亡者是几个姊妹供养几个父母和小孩。村委会的证明又有随意性。这就要求我们的法官深入到基层查明工亡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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