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算工伤保险账 企业参保真合算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0: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很多企业为了减少资金支付,不愿意为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但是又担心员工发生工伤事故,于是选择了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企业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好心未必能办成好事。要知道,企业既使为员工办理了意外保险,仍然不能免除对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的范畴,而意外伤害保险则属于商业保险的范畴。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本质的区别。从功能山看,两者都是社会风险化解机制。社会保险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主体,商业保险可以作为对社会保险的补充,是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首先我们应该了解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区别。
第一、性质不同:工伤保险是政府强制执行的一项社会保障政策,当劳动者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时,政府给予受伤员工或死亡员工亲属一定的基本生活保障,保护工伤者的合法权力。因此工伤保险是不以赢利为目的,它的宗旨是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工伤者与用人单位在经济补偿中可能产生的劳资纠纷,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妥善处理事故和恢复正常生产,解决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有利于促进安全生产,保护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有利于社会安定等为目的。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商业保险,它虽然也给劳动者带来一定的风险保障产生一定的社会效益,但它以追求经济利润为目的。它的目的决定了它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因工伤残员工的基本生活需要。因为其经营成本、员工工资福利和公司利润都来源于参保人交纳保费,其所能提供给保户的保障性是相当有限的。
第二、建立基础不同:工伤保险是国家强制性保险,国家以法律形式要求用人单位为其职工投保,无论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是否愿意,只要在实施范围内的人都必须参加,若不参加都是违法行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自愿性保险,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方可实施。投保人中途可变换保险公司,可中止投保,遵循的是契约自由的原则。
第三、管理体制不同:工伤保险的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是劳动合同关系。参保对象限定在劳动关系范围,属于劳动保护范畴。参保人是用人单位的员工,单位以集体形式参保。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为自然人,以个人形式投保。只要符合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投保,双方根据合同而确定权利和义务。
第四、基金来源不同:工伤保险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负担,在生产成本或行政事业费用中列支,参保人不缴费。工伤保险费用企业可列入成本,税前提取。当收支不平衡时,由国家财政予以补贴。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由投保人自己负担,交纳的费用国家要征税,不能打入产品成本中。当保险公司收支不平衡时,国家财政不给任何补贴。因此,经营商业保险的公司有亏损之可能,也有倒闭破产之现象。
第五、保额确定和给付不同:工伤保险补偿金额的确定是根据社会经济生活水平和国家有关的福利政策,由政府根据伤残者的基本生活需要确定。保险金额的补偿(即给付),完全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予以补偿,伤残员工基本生活需要多少则补偿多少,决不封顶。若用人单位未给员工参保而发生工伤事故,则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确定补偿金额,由用人单位支付给工伤者,并视情节轻重对用人单位予以相应处罚。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金额的确定由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确定。赔偿金额的给付,按合同规定办理,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封顶原则。
第六、保险费来源不同:社会保险的费由企业、个人负责缴纳,同时国家也要负担相当一部分的保险基金;商业保险的资金只有投保人保费的单一来源。
第七、待遇和给付对象不同:工伤保险待遇由社保机构补偿。因为伤残补偿有:医疗费、一次性补偿金或按月支付补助金、护理(扶助)补助费;因工死亡员工补偿有: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补助。伤残员工或死亡亲属已获得商业保险给付的,仍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补偿。给付对象为法定受益人。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遇由保险公司给付。包括死亡、残废、医疗、停工给付。给付对象为法定或指定受益人。
第八、法律关系不同:企业为员工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依据的《保险法》,是一种自愿行为,法律并未做强制性的规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发生保险事故所取得的保险赔偿属于被保险人的个人所有,如果因死亡所得的保险赔偿则属于其受益人。而受益人必须有被保险人指定或者有投保人指定并经被保险人同意才能有效。实际上企业不太可能成为意外保险的受益人。因此其获得的意外保险赔偿并不属于企业给付的赔偿。我国只有《建筑法》中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这是基于建筑企业的特点,为保障职工获得最大限度的保障而规定的义务,但是仍然需要参加工伤保险。参加工伤保险则是《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企业的义务。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企业没有参加工伤保险,那么职工发生工伤,企业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金融系统的商业保险公司经办。我市由中保人寿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平安保险公司等多家保险公司代理经营。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所有用人单位(除行政事业单位外)都必须无条件参加工伤保险,否则违法。单位在选择参保时要牢记:政府强制性保险优先于商业性保险,有主次之分,但两者并不排斥,可以相互依存、相互补充,因为它们都是为民造福的光荣事业。总之,已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用人单位,仍必须参加国家强制性的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在保险范围内的劳动者,因工作意外事故和职业病遭受意外伤害,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医疗救治、职业康复、经济补偿和基本生活保障;对因工伤死亡的,对其遗属提供遗属抚恤等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是对员工在工作中受到伤残或死亡者家属提供保障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每年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0.5%至2%缴纳工伤保险费,员工一旦出了工伤事故或患上职业病,社保机构将会根据伤残程度给予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这就极大地分散了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也切实保护了当事员工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是:(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何谓无责任补偿?无责任补偿,也称为无过失补偿。系指劳动者在生产工作中发生工伤事故时,无论事故责任是否属于劳动者本人(除本人犯罪或严重失职外),受职业伤害者都应无条件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就是说,即使劳动者负有事故责任,也要给于他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的规定,条例的立法目的主要有三个:
一是保障工伤职工的救治权与经济补偿权。职工在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以后,首先的权利是要得到及时、有效的抢救。在这方面所发生的住院、检查诊断、治疗等费用,都要得到足额的保障,使得受伤职工的伤害程度尽快得到有效的控制。其次,等到职工的病情稳定以后,便要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评残,确定伤残等级,以便安排相应的一次性的和长期的经济补偿。给工伤职工以救治和补偿,是工伤保险最初的目的,在目前仍然为工伤保险制度的核心。
二是促进工伤预防与职业康复。以往的工伤保险制度一般只侧重对工伤职工的救治与补偿,对工伤的预防与职业的康复重视不够。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各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慢慢地形成了预防、治疗、康复三合一或者三结合的结构模式,对工伤的预防以及工伤职工的职业、生活、社会、心理等康复的关注程度在不断提高。在工伤保险费率的确定上,通过行业差别费率,特别是实行单位的费率浮动,促使单位搞好工伤事故的预防,以降低生产成本。对工伤职工的救济,也不光停留在医疗上,而是将更多的精力放在职业能力的康复上,使社会资源获得最大的效益。
三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对工伤的预防水平已越来越高,但工伤事故的发生仍在所难免。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初期,很多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后,往往元气大伤,根本无法赔偿每一个工伤职工,更谈不上单位本身的进一步发展。为了分散各个雇主的风险,增强每一个雇主的抗工伤事故风险的能力,有必要由各个雇主都提前凑钱形成一个互助式的基金。现代的工伤保险制度,仍然具有分散雇主责任的功能,并且随着时代的进步,在分散风险方面的机制已经越来越先进。在现代工伤保险制度中,有两项重要的费率确定机制:一是行业差别费率制,二是单位的费率浮动制,这两项制度都很好地体现了分散风险的思想。
工伤保险的保险目的是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用人单位不能以为劳动者办理了商业保险为由来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在为职工办理了工伤保险后,劳动者若发生工伤事故,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劳动者的医疗费、康复费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
而商业保险不是国家强制性必须投保的。在投保的规定性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可能通过普通的商业保险得到完全的赔付。因此,用人单位在投了工伤保险后,可以免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而仅以投了部分商业保险就主张免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工伤保险条例》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同时,我国的法律、法规也不排斥用人单位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而是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后还需办理工伤保险。工伤保险和保险公司的伤残保险是两种不同性质的保险。工伤保险属国家规定的强制险,而保险公司的保险属商业险,两者不能相互替代。
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以商业保险代替社会保险是违法的,员工在“跳槽”或离职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企业必输无疑,到时候既要补缴社会保险费,还要承担滞纳金和仲裁费。
团体意外保险的受益人为职工本人及法定受益人或者是指定受益人,单位作为投保人,是无法支配此笔保险金的。而职工因工受伤,单位应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如未购买,则由单位按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支付给职工的近亲属。单位给职工购团体意外保险是职工的一种待遇或福利,而工伤保险是法定责任,无法推卸。
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购买雇主责任保险保障企业员工因工伤亡或患关职业病的风险,尤其是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这是因为雇主责任保险的保障对象是用人单位,其保险标的是用人单位对员工在法律上应负的责任。保险给付的基础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伤亡负有法律责任,否则,即使员工因工发生伤亡,用人单位在法律上没有赔付责任,保险公司也不负责给付。
总之,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能够保障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分解企业的风险,维护社会稳定,参加工伤保险对企业依法经营,分散工伤风险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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