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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应该享受哪些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30:10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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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发生工伤可享受那些工伤保险待遇?<?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可享受以下工伤保险待遇:(1)工伤医疗及康复待遇。包括工伤治疗及相关补助待遇,康复性治疗待遇,辅助器具的安装、配置待遇等。(2)停工留薪期待遇。职工因工作需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生活不能自理的还可享受护理待遇。(3)伤残待遇。根据不同的伤残等级,工伤职工可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生活护理费等。(4)工亡待遇。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停工留薪期如何规定?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应连续计算。


工伤职工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期。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并书面通知工伤职工本人。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应该享受的待遇是什么?


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4、工伤待遇计发中,本人工资是如何规定的?


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或低于市均工资300%或60%的,按市均工资300%或60%计算。


5、职工因工伤被鉴定1-4级工伤人员,应享受那些工伤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又称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为了弥补职工由于工伤造成的收入损失,同时对其身体造成的伤残进行赔偿,以减轻因伤残而对个人生活以及工作造成的不利影响,《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伤残职工待遇的项目和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1)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3)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补足差额。


4)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5)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6、职工因工伤被鉴定为5-6级伤残的,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级伤残为16个月本人工资,6级伤残为14个月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5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0%,6级伤残为本人工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


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职工因工伤被鉴定7-10级工伤人员, 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级伤残为12个月本人工资,8级伤残为10个月本人工资,9级伤残为8个月本人工资,10级伤残为6个月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合同,由用人单位分别按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本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8、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如何支付?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9、康复的对象、原则、目的是什么?


康复对象是指因工伤(含职业病,)致残或造成身体功能障碍,具有康复价值,需要进行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的职工。


工伤职工治疗应坚持“医疗与康复并重”的原则。


工伤康复的目的视尽可能恢复康复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职业劳动能力。对具备康复价值的康复对象,应尽早介入医疗康复和职业康复。


10、工伤康复期是如何规定的?


工伤康复期分为:医疗康复期,职业康复期。


1)医疗康复期:康复对象在工伤医疗期内进行医疗康复的,其医疗康复期与工伤医疗期合并计算为医疗终结期,最长不超过24个月;康复对象在医疗终结期满后进行医疗康复的,医疗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康复对象经医疗康复3个月,最长6个月应对医疗康复进行评估,效果不明显的,应结束医疗康复。


2)职业康复期:在医疗康复的基础上,可对康复对象进行职业康复,提高康复对象的劳动功能,职业康复期一般为60天,最长不超过180天,康复对象进行首次职业康复终结后一年内,不再进行职业康复。


11、如何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所有职工(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按时、足额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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