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登记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1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
2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
3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
4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2. 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
1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2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5%;
3级伤残为本人工资80%;
4级伤残为本人工资75%;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自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30%。
6.工伤职工伤情反复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医疗费用(含挂号费、康复费),用人单位支付工伤职工的就医路费、伙食补助费。
二、工伤职工5-6级享受的工伤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5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6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
5级为本人工资的70%;
6级为本人工资的60%;
3.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金额实际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4.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5-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5级伤残补助金为30个月;6级伤残补助金为25个月。
5.工伤职工伤情反复的,可以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与停工留薪期待遇。如果已经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在此列。
三、工伤职工7-10级享受的工伤待遇:
享受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如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享受一次性医疗和就业补助金。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7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
8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
9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
10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5-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7级伤残补助金为20个月;8级伤残补助金为15个月;9级为10个月;10级为5个月。
四、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金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60个月的统筹地区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五、因公外出失踪人员的工伤待遇:
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职工因公死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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