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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工伤认定案件中“上下班途中”的合理界定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8:4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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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意见认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实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时间并非固定的、上下班的路径也非一成不变的,只要是在上下班前后的合理时间段,是在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应该属于“上下班途中”。<?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却没有对“上下班途中”作出具体的解释。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必须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否则就不能认定为工伤;另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实在合理的时间和路线,就可以认定为工伤。笔者认为处理此类案件,应当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利益出发,结合劳动者的“上下班的时间”“上下班的路线”“上下班的目的”,对《工伤保险条例》的条款进行全面理解。


其一,从《劳动法》的出台到《工伤保险条例》的颁布,其立法的宗旨和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劳动者的权利。《劳动法》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工伤保险条例》总则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以看出后一种观点更能符合《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本意,也更符合宪法保护人权的指导原则。


其二,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应当全面准确,不能仅从字面意思进行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路途之中,但根据社会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不一定只有一处住所,因工作性质的不同,其工作场所也不一定只有一处,而既使住处和工作场所仅有一处,职工往返于两地之间也不一定只有一条路径可供选择,因此只要是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即应该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由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不能过于机械,不能理解为最近的路线,不能理解为职工平常较多选择的路径,更不能以用人单位提供的路径作为职工的上下班路径。


(一)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考虑上下班的时间因素。对于“上下班途中”的时间要求,应该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根据职工上下班路程的远近,使用交通工具的不同,考虑交通状况等因素,在合理的一段时间范围内均可以认为是上下班时间。在理解时间要素时,需要把握上下班时间和行程时间两个方面的要求,上下班时间是指正常工作或加班加点的开始(结束)时间,行程时间是指职工选择的行程路线和交通工具从单位到住处所需要的合理时间。如本案中,于某某上班的时间虽然是730,但由于其受伤被发现的时间是820,综合于某某上下班路程及受伤的情况,可以认定于某某的受伤时间是在一个合理的时间范围内。


(二)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考虑上下班路线因素。这里所说的路线应该是上下班的合理路线,而不应该是必经路线,合理路线可以是地面路线,地下路线(地铁、过江隧道等),高空路线(高架桥等)。各种路线只要可以联系到迅捷,或者费用低、或者安全性好等理由,就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住所地或者上班场所可以有两处以上,有两个不同的方向,无论选择哪处或者哪个方向,只要是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的时间,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职工与他人共搭车上下班而选择的绕道路线、因修路等原因交通改道的路线以及回父母或者子女家的路线,也可以认为是合理路线。


(三)对“上下班途中”的理解要考虑目的因素,即职工是以上下班为目的。职工在上下班途中从事了其他活动,该活动是职工日常生活必需的、合理的要求,且在合理时间内未改变以“上下班”为目的的合理路线,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相反,如果职工改变了这个目的,即使在合理的时间、合理的路线,也不宜认定“上下班途中”。


司法实践中,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伤认定案件的类型也层出不穷, 现有的《工伤保险条例》已满足不了形形色色工伤案件类型,在理解的现有的相关法律条文时,我们要从保护弱者的人性化要求出发,从构筑和谐社会的目标出发,切实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也更有利于整个社会劳动保障体系的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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