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哪些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职工个人是否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需要缴纳工伤保险费。
3.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是多少?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局)遵照《劳社部发[2003]9号文》精神,根据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按照不同行业类别的行业基准费率确定。
4.工伤保险基金怎么征集?如何管理和使用?
工伤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局根据参保单位人数、工资基数、费率核定,由参保单位到地税部门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5.用人单位未按《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如何处理?
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6.哪些情况下受伤可以认定工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7.如何办理工伤认定?
①申请: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所在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48小时内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局)报告,并30日以内应向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申请时限为一年。超过1年时限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
②受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受理,不属于本管辖的告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30日内补齐。
③认定:经审查符合认定条件的60日内(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告知单位和个人;对不能提供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告知申请人提起劳动仲裁以确定劳动关系,仲裁时间不累计在受理的规定时间内;对不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告知申请人,认定的工伤发放《工伤证》。
④劳动能力鉴定:停工留薪期满或经治疗伤情基本稳定的,申请人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定伤残等级。伤残等级一共分十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⑤待遇发放: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医疗保险局)审核参保单位缴费情况、伤残职工资料后,按规定发放待遇。
8.职工个人申请认定时,劳动关系未确定如何办理?
职工个人申请认定工伤,单位应承担举证责任。如果申请工伤认定时,劳动关系双方有争议,应先递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再到劳动仲裁部门进行仲裁,确定劳动关系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9.工伤待遇的项目有哪些?
①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有: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费、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辅助器具费、康复性治疗费等);工伤认定调查费;工伤预防费;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
②由用人单位支付的项目有: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受伤职工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0.工伤职工如何就医就诊?
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治疗工伤应到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受伤职工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在24小时内报告市医疗保险局。在非协议医疗机构急救的,脱离危险后应及时转到协议医疗机构医治。未按规定办理的,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11.应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中的“上下班途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
12.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停工留薪期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从事工作后旧伤复发,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13.工伤职工已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过伤残等级,个人认为伤情发展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从上一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向区、县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单位不为职工办理申请的,工伤职工可以个人提出申请。
14.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旧伤复发能否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已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人员,已和企业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旧伤复发不能向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15.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可以配置辅助康复器具吗?
工伤职工因生活工作需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经市医疗保险局审核验证相关手续和资料,可以到指定工伤保险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安装费用按照工伤保险诊疗项目标准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予以报销。
16.七至十级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可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7.因工死亡职工生前供养多个亲属,如何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低于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基数。
18.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什么?
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条件是以工伤职工因工死亡时其供养亲属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2003]18号令)所规定的条件。
19.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企业是否能终止劳动合同?
职工因工伤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企业可以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但应按《工伤保险条例》及《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20.1至4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是否进行调整?
1至4级工伤职工经复查鉴定,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伤残津贴应进行调整,伤残等级每变化一级,在原伤残津贴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本人原工资的5%。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变为5至10级的,从鉴定结论次月起不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
21.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是否要重新核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职工旧伤复发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核定和补发。根据新的伤残等级,计发伤残津贴。
22.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可以按照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23.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亲属)能否将长期待遇一次性领取?
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的,可以按月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不愿按月领取,也可以一次性领取,但已享受了按月领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就不可以再选择一次性领取了。
24.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方面的争议如何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保险待遇方面的争议时,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的区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5.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如何处罚?
用人单位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总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6.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如何处理?
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2003年19号令)执行。
27.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伤害的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如造成伤害,应由用人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的标准应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劳动保障部2003年19号令)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