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制度是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维护职工合法利益,分散用人单位风险,减轻用人单位负担,建立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防范机制具有重要的意义。企业作为工伤保险制度的主要实践主体,在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对工伤保险法原则把握不准确、执行不严格等问题。本人试图在对工伤保险制度理解的基础上,结合实践工作经验,对这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研究,从而进一步推进企业工伤管理工作。
一、对工伤保险法基本原则的把握不够深入准确缺乏对于法律原则的把握,在法律适用特别是处理例外情形时就不容易做出正确的判断。在实践中,本人觉得企业应进一步加强对以下原则的把握。
1.工伤保险补偿与雇主责任相结合的原则。按《条例》规定,企业应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一些企业没有理解工伤保险所强调的雇主责任,也未能充分认识到工伤保险制度对于分散风险的积极作用,通过各种方式逃避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一方面违反了国家规定,对企业社会形象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另一方面,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所有的赔偿责任都要由企业承担,会给企业经济上造成很大的压力,特别是小企业,因发生重大工伤事故而破产关门的事例屡屡发生;第三,由于没有参保工伤保险,在进行赔偿协商时,也造成了企业方谈判中处于比较被动的地位。因此,企业应该认识到,实行严格的雇主责任,是工伤保险制度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重要特征,也是对企业风险进行防范的有效措施。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既遵守了国家的法律法规,又能够分散用工风险。
2.补偿不究过错原则。工伤保险补偿不究过错原则,是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补偿工伤受害人时,不追究雇主的过错,也不追究受害人的过错。当事人有过错与否与工伤补偿没有必然联系,而雇员人身伤害的事实才是工伤补偿的关键。在实践当中,对因员工自身存在过错造成的人身伤害事故进行工伤认定,企业往往争议比较大。当劳动者存在操作失误甚至是违章操作导致损害发生的,还要认定工伤,企业必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经常是用人单位无法理解的一个问题。
某企业在一次生产过程中,一职工严重违章作业,导致右手受伤,同时由于设备停车,给企业造成了经济损失。企业一直不肯申报工伤保险,之后员工个人向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并被认定为工伤。这个企业最终依法承担了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等费用,以及在申请工伤认定之前发生的工伤医疗费用(这项费用本应由社保基金承担)。由于企业对工伤保险法补偿不究过错原则的理解不够到位,从而带来了不必要的成本支出,这也是企业在工伤管理中应注意的问题。
3.倾斜于受害人原则。工伤保险法属于社会法,社会法以保护弱势群人利益为其法律精神,工伤保险法倾斜于受害人原则正是社会法基本原则的基本体现。在实践操作中,经常遇到能认定或不能认定工伤、应该或不应该补偿的临界状态时,应当采取“就高不就低”“就有不就无”的原则补偿受害人。
2007年在北京曾发生了以下案例。某单位职工杨某在一次施工工作中被铁棍击中头部,五日之后杨某用菜刀砍伤熟睡中的妻儿,然后割腕自杀。此案最终以“杨某在头部受伤后未受过其它外伤,也无证据表明杨某手术前有精神病史,应认定杨某自杀是由于工作中受到的头部伤害有因果关系”为由认定为工伤。此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在工伤处理过程中“倾斜于受害人”原则。企业现在倡导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对工伤管理中,坚持原则的同时适当向职工倾斜,即体现了企业对员工的关爱,也避免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地位。
对原则的把握,最终会影响到企业对政策的执行。企业应加强对于法规政策的研究,提高对法规政策的关注度,避免在工伤管理工作中出现理解和偏误。
二、执行中存在制度不够健全、执行不够严格的问题
企业作为工伤保险责任主体之一,要按规定承担缴纳工伤保险费,承担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这些支出全部进入单位成本费用之中。企业在履行义务同时,也要通过建立健全工伤管理制度,加强工伤管理工作,合理规避风险,降低成本费用。以下几个问题是企业应重点关注的:
1.按时申报工伤认定。按照《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在30日之内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按规定申报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单位承担。按此规定,企业应对发生的事故及时组织分析,对于能够确定为工伤的,及时组织材料上报,如有争议的应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咨询。不能为了回避工伤责任,存有小伤不报的侥幸心理,或是对该不该申报工伤纠缠不清,最终导致超过单位申报时限,而承担了额外的费用成本。
2.加强停工留薪期管理。《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这一规定,体现了工伤立法对职工权益的维护,对于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的生活待遇起到了保障作用。但确实也出现了少数职工以工伤医疗为名,长期开具医疗休假证明,拒不复工的情况。这种情况增大了企业的保险责任,同时也对企业管理工作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对于停工留薪期,《条例》中明确了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职工评残后,停发原待遇,享受伤残待遇。根据这一规定,企业应根据工伤职工伤情及工伤医疗期规定,及时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需要停工超过12个月的,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给予确定,延长期最长也不能超过12个月。在执行过程中,既要注意健全管理制度,同时也要克服人情关系、怕引发职工矛盾等问题,严格执行管理制度,使达到复工条件的职工按时复工,维护企业正常管理秩序。
3.及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医疗结束或病情相对稳定后,企业应及时为职工办理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对于职工来说,确定工伤伤残等级后,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对于单位来说,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一方面可以对职工伤残情况做出准确鉴定,回避职工二次受伤带来工伤保险责任增大的问题;另一方面,对于超过停工留薪期但仍需停工治疗的员工,通过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伤残鉴定结论,也可按伤残待遇规定进行处理。
4.健全违章操作处罚制度。按照工伤无过错赔偿原则,职工即使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工伤事故受伤的,也应该按工伤管理规定进行补偿。但从企业管理角度出发,为增强管理的制度化和严密性,同时也从防微杜渐、预防事故发生出发,企业应该建立健全违章操作处罚规定,在严格执行工伤救治、支付相关待遇的同时,对因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损失的,也要追究相应责任,杜绝“工伤光荣”现象,强化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5.完善制度执行程序。在工伤处理过程中,企业既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同时也要完善一些时间、程序、证据保留等方面的处理程序,不要因为执行中的一些小的瑕疵,导致最终在劳动争议中处于不利的境地。工伤保险制度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企业义不容辞的责任。企业应加强对政策的理解和把握,建立健全企业工伤管理制度,持续提升企业工伤管理水平,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做出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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