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中国注册安全评价师评价网!
首页 > 工伤保险

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7:37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安全评价推荐
【基本案情】

    叶某于2007年进入某公司当机修工。2009年3月20日16时30分从公司下班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返回暂住地,17时许,途经中山西路长春路叉口右转弯时,因雨天,路面湿滑,操作不当,导致电动自行车滑倒,造成其右肩部被摔伤。事发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叶某由于操作不当,发生侧滑,导致其被摔伤,由叶某承担事故全责。叶某出院后与所在公司为是否是工伤发生争议,于同年4月25日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要求将其在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叶某提供的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确认叶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伤害的事实,其受到伤害的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情形,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对叶某所受到的伤害不予认定为工伤。

【案例评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项认定条款的条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两者缺一不可,本案中叶某是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必须是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条件。因此,叶某所受到的伤害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