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青在一家公司从事报纸送摊工作,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刘青每日骑着自己加装动力装置的三轮车送报。一天,他在送完报返回单位途中因闯红灯造成交通事故受伤,经认定刘青应对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后,刘青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部门以导致刘青受伤的行为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为由,认定刘青发生的伤害不符合工伤认定范围。刘青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保障部门不予认定工伤的依据不足,工作中劳动者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受到伤害应属工伤认定范围。
■解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劳动保障部门能否径行认定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定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受伤害不属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刘青的行为虽已经认定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但是否能够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执行,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规定的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同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认定问题,应当由有权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范的明确规定予以确认,劳动保障部门径行认定刘青交通违法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属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错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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