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柳杨在一家具公司从事封边工作,公司没有给其缴纳工伤保险。
一天,柳杨在公司车间值夜班时因见同事李某接递材料没有帮手,遂主动上前帮忙,不料在帮忙过程中右手中指被压伤骨折,柳杨遂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柳杨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该家具公司不服,认为柳杨系擅自违反工作职责范围而受伤,干了自己不应该干的工作,受伤不应认为是因工作原因,不应被认定工伤。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出自己职责范围从事单位工作,因份外工作而导致受伤,不应影响工伤认定,依法驳回了该家具公司的诉讼请求。
■解析:
本案中柳杨虽然违反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制度,但其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并非于法无据。首先,柳杨属于在正常工作时间受伤,受伤的地点在公司车间内,属于正常的工作场所;其次,柳杨从事的工作虽与领导分配的工作不完全一致,但同样属于单位正常工作的一部分,柳杨受伤并非是干私活,是单位生产工作的一部分。柳杨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害,无论是自己主动帮忙,还是某级领导指派去工作,都是为了单位工作,且在平时的工作中可能存在为数不少的这种“相互帮忙”的做法,如果把员工的工作内容缩小为只能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劳动,则是一种片面理解。本案中,不能否定柳杨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从事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违反公司制度规定,公司应当加强职工安全教育,但不应影响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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