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受伤赔偿案例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5:34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案情:
刘某是一名木工。几年来,他一直随同村的李某赴广东参与建筑工程分包项目的施工。因李某没有资质证,一直靠某建筑公司承包工程后分包一些工程做,在去年9月,刘某不慎从施工工地的高处摔到地上,造成股骨严重骨折,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事故发生后,刘某家人找李某协商,李某却说他只是为建筑公司负责部分工程,没有自主权,工人的工伤应由建筑公司负担。刘某的家人找到建筑公司,建筑公司则说夫妻不是他们的职工,他们不管。
评析:
我国《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由于你父亲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的,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或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逾期未申请,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处理,本案中,你父亲和用人单位都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过申请仲裁时效。
对于雇员受害要求赔偿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 从案情反映的情况看,刘某的损害赔偿应由雇主李某承担。李某无力承担的,由发包方建筑公司承担。如果李某和建筑公司均相互推卸责任的,可将他们一并作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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