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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助力车上班被撞算不算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4:5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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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韦某骑一辆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上班,途中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重伤后不治身亡,韦某妻子王某到劳动部门为丈夫申请工伤认定,但劳动部门认为双方驾驶的均为非机动车,不属于认定工伤的范畴。王某不服,诉至当地法院要求撤销劳动部门做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最终,法院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在2009 年10月的一天,骑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韦某上班却遭横祸,与一辆电动自行车相撞后,韦某重伤身亡。韦某的妻子王某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而,劳动部门做出非工伤认定结论。理由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此种情形应视为工伤。但在《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国家标准当中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定义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脚踏、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所以劳动部门一方认为,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本质上还是“自行车”,不属于机动车,故韦某并非“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王某不服,随即提起行政诉讼。

    而法院经审理认为,韦某驾驶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其仪表盘中注明最高时速为50km/h,远远大于非机动车20km/h的最高时速。但被告(劳动部门)认为,韦某驾驶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属自行车,与电动自行车均系非机动车。但被告未提供韦某驾驶的车系非机动车的证据。一审法院依法撤销了劳动部门做出的非工伤认定结论通知书。二审法院也维持了原判。

    律师意见

    律师同意法院的观点。本案件关键是确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是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第一、法律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三)‘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四)‘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本案件的汽油机助力自行车不能完全排除在机动车之外。

    第二、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的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标准》gb17284-1998规定,汽油机助力自行车应是装有汽油机、具有两个车轮并能实现脚踏和机动两种功能的特种自行车,应具备整车净重不大于40kg、气缸工作容积不大于30ml、最高车速不大于20km/h等条件,其中任何一个不能达到,就不符合条件。而本案件的汽车机助力自行车最高时速达到50km/h,远远超过了国家对汽油机助力自行车最高时速的规定,而劳动部门又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法院推翻了劳动部门的认定。

    第三,实际过程中应看交警部门是作为机动车事故处理还是非机动车事故处理。在实际过程中因为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需要作出处理,对该事故确定是否为机动车事故,从而认定交通事故的有关事实和双方责任。对此,劳动行政部门作出具体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341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的请示》(沪人社【2009】6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改装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工伤认定问题,同意你局意见,即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改装电动自行车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据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的处理意见进行工伤认定;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此类事故按机动车事故处理,应认定为工伤,若按非机动车事故处理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二oo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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