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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先终止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4:45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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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张某是淮南某县玻璃厂职工,原在该厂大炉、石粉车间上班。1997年发现患尘肺病,经治疗于1998年调换至今在门卫上班。1999年1月28日张某经淮南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发给工伤残废证,其伤残定为四级,残废程度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张某持该伤残证至单位,要求发给工伤伤残抚恤证件及抚恤金和标准为18个月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玻璃厂告知张某,其虽具备工伤伤残四级,但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后,才能给其颁发抚恤证件和享受抚恤金的待遇。张某咨询至我所,是否必须先终止劳动关系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安徽黄山松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李振兰解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据此,1-4级工伤职工在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时可以与用人单位之间保留劳动关系,但是必须退出岗位。而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这显然更有利于保障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的伤残职工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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