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章驾驶机动车,上班途中出车祸能否认定工伤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3:23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杨某的损伤是否构成工伤
2008年8月8日,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属公司)职工杨某在上班途中无证驾驶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在交叉路口没有减速,与相向而行的摩托车相撞而受伤。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杨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对该交通事故负次要责任。同年12月12日,射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书,认定杨某所受损伤为工伤。2009年3月12日,金属公司向射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射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书。2009年5月 25日,射洪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射洪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性质认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关于本案中杨某的情况是否构成工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杨某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其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同时其交通违法行为也不符合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伤。
另一种观点截然相反,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其理由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法。可见,治安管理并不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还包括特别法的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特别法。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当然包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只要本人有无证驾驶等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则不应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理由有三:1、2006年3月1日,《治安管理处罚法》正式施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废止。对于违反交通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不再进行调整,而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进行调整。因此,自2006年3月1日起,按照后法优于前法的法律适用原则,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就不再同时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交通违法行为应由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法》的规定处罚。根据我国的法学理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又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包含于违法行为之中,但仅指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只有职工在具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且公安机关有关法律文书认定其行为违反治安管理,且该行为与伤害具有因果关系的条件下,才能适用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结论。本案中,既然公安机关并没有按《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杨某的交通违法行为,那么根据理论的研究认为其行为同时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显然有些牵强。
2、从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沿革来看,我国对工伤认定的条件是逐步放宽的,充分体现了人文关怀的精神。例证之一:已废止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九条第一项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一)犯罪或违法。”该条例规定的工伤认定排除性条件较严格,其中明确职工因本人“违法”,包括治安管理违法和其他一般违法造成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而《工伤保险条例》,将“违法”修改为“违反治安管理”,而且并没“其它”一类的兜底条款,说明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条件限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对于职工具有一般违法行为的,仍应当认定为工伤。例证之二:《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同时,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时间、必经路线、以及本人无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已经不作为认定工伤的条件,换言之,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如果职工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如果没有其它工伤排除条件的,仍应当认定为工伤。可见,《工伤保险条例》较之《试行办法》,认定工伤的条件越来越放宽,而不予认定工伤的条件越来越严格,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的人文关怀的精神,符合我国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因此,将治安管理违法行为做扩大性的解释,显然与立法意图背道而驰。
3、国家建立工伤保险的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世界上其他国家,把职工脱离工作岗位之外受到的一切伤害,都不列入工伤认定的范畴。我国之所以把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伤害,列入认定工伤的范畴,是对工伤保险范围的拓展,体现了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以人为本的立法宗旨,和侧重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意图。工伤保护作为劳动保护重要组成部分,首要法律原则和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无恶意的劳动者,使其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伤害的发生不是职工故意造成的,即使职工在事故中存在一定过失,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因此对于涉及对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的限制应该是十分严格的,必须做到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代法治理念认为,涉及限制公民权利和赋予公民义务的法律解释必须严格,而涉及赋予公民权利和豁免公民义务的解释则应相对宽松。因为让公民来为法律可能的滞后或者 “疏漏”买单是不公正的。同时,对工伤认定过于严苛,也不利于督促用人单位积极履行义务,容易让部分社会责任感不强的企业心存侥幸,阻挠工伤保险制度的推行。
相关推荐: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哪些内容?
工作一天就受伤 没签协议照补偿
臂断异乡的维权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