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刘先生在一环保科技公司上班过程中受伤。从06年12月份被认定工伤,单位因此不再支付任何的费用。刘先生一直找单位解决此事,单位让其仲裁后一次性解决,对于停工留薪期间的待遇拒绝支付。他是否可以先期解决停工留薪的待遇?
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与第二款的相关规定,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一般为十二个月,但是需要继续治疗的,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本案中我们可以了解到单位从工伤认定以后就拒绝支付工伤期间的待遇,这种做法是违法的。作为劳动者在与单位无法就此事达成一致意见时,可以就停工留薪这段期间的待遇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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