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只有属于工伤事故范围的职工,才能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 键 词】饭店实习生/工伤/解决方案
【 正 文 】
一 饭店实习生
1.饭店实习生的概念
自从1978年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我国旅游业转型为经济产业以来,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我国饭店业在产业规模和质量设施以及在经营管理观念等诸多方面都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到2000年末,全国共有旅游饭店10481 家,比上半年增加3446家,增长48.98%,其中,星级饭店数量增幅高达56.35% 全国旅游饭店共有客房94.82万间,比上年增加5.88万间;共拥有床位185.60万张,比上年增加8.61万张。随着我国饭店业的迅速发展,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不断显现。饭店业在直接创造外汇、回笼货币、拉动内需,增加就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越来越为社会各界所认识和重视。
随着饭店业的产业规模的不断扩张,饭店从业人员的需求量也在不断扩张中。酒店使用实习生由来已久,实习是职校学生必经的学习环节,也是目前职业教育教学计划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以输出人才为最终目的,为即将毕业的学生提供了一个接触社会,理论联系实际的实操场所。对酒店服务与管理这种操作性很强的专业来说,实习过程对每个学生培养个人专业技能,锻炼了才干,磨练了意志,提高自身理论层次都有着很重要的作用,为今后正式走上工作岗位铺好了道路。酒店也因使用实习生而节省了人力成本,节约了营业费用,也是培养更多高层次的管理人才一个良机。三方互利,达成了大家都乐于接受的三赢局面。
2.酒店使用实习生的优势
⑴、社会关系简单,扎实的理论基础。在校实习生社会经验少,这种单纯的思想有利于酒店帮助他们建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服务理念;他们社会关系简单,易于统筹安排人力资源。实习生到酒店实习前一般由学校进行了实习教育,并有老师参与管理。由于所受的教育,其理解与执行能力也较一般员工强,酒店对其管理也就相对要容易得多。对于酒店的一般岗位,如果培训和指导能够跟上,实习生一个月以后就可以独立顶岗操作。
⑵、降低酒店成本,促进酒店服务质量的提高。酒店大量招收实习生,可达到降低人力资源营运成本的目的。酒店只需向实习生支付生活费,及向其所在学校支付管理费,降低人力资源管理的费用,这往往是酒店接受实习生最直接的动机。而一般员工,根据《劳动法》等法规规定,酒店除支付薪酬、福利费外,还需为员工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等保险,及承担一些连带责任,增加了酒店的运营成本;实习生多是旅游专业的学生,在实践中接受比较快,适应了增点扩面加大服务、管理人才遴选范围的需要,无疑推动了酒店服务质量的提高。他们在校学的较全面的专业知识和技巧,也能很好地在实践中应用。学校领导定期来店了解学员表现,记入学生档案,这样学校和酒店双方共同对实习生管理,互相配合,达到双方预期目的的管理方式也促进了酒店服务质量的提高。
⑶、促进酒店管理的完善,传播酒店企业文化和企业影响力。实习生在酒店有着特殊的身份,他们不是酒店的正式员工,但基于原有的理论基础,能看到酒店管理者在管理上的漏洞,同时更容易了解顾客满意度,以旁观者的角度用所学专业知识,更准确、客观的评价酒店。企业除了追求利润还肩负着一定的社会责任,而接受实习生,正是酒店为社会培养人才,履行其社会责任的一种途径,有利于塑造良好社会形象和形成更优良的酒店企业文化,从而增强酒店的市场吸引力和对劳动力资源的吸引。
⑷、人力资源储备的途径之一。在经济变革迅猛的时代,人才已成为企业在竞争中制胜的关键。酒店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储备也应将目光放得更远,转向了在校学生。因为未来高素质、高能力的人才常产生于这些即将毕业的学生。而实习恰好提供了这个机会,让酒店与其未来的人力资源有一次亲密的接触。
所以目前有的酒店一线部门或岗位实习生的比例已达30~50%,有的甚至达到60%以上,实习生已成为酒店越来越重要的人力资源。
3.实习生的分类
⑴、学习型,又或者称培养型的。此类实习生去酒店真的是纯粹为了学习,酒店的人事部门为其安排不同岗位的锻炼学习,比如实习期共半年,前厅、客房、餐饮、康乐等各个部门个一个月的学习实习期。
⑵、用工型,此类实习生的半年实习期只是在一个工作岗位进行的。
根据调查,98.5%酒店实习生都是属于第二种用工型,因为酒店使用实习生的优势其中第二点就是降低酒店成本,而学习型的实习生不仅不会降低成本,反而更显浪费,每换一个学习岗位就相当于上一个岗位少了一个员工而这个岗位又要调出一个员工来带这位实习生,这就是为什么酒店的实习生基本都是用工型的原因了。
二 工伤
工伤,又称“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责任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中国有关工伤的法规为《工伤保险条例》
【 案 例 】
张明是某高职院校烹饪专业的学生,学校安排其到某酒店中餐厅厨房实习,共六个月,在实习的第三个月的时候,他不慎被高热度的油烫伤,共用去医药费七千多元。张明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评定为七级残疾。但是该酒店领导认为张某不是他们的职工,只是实习生,不同意赔偿,也不同意其享受工伤待遇。
请问:实习期间受伤是否属于工伤?谁来为实习生工作中受伤负责?
【 报 道 】
本案的焦点就是实习生的身份定位。张明为高职院校的在校学生,基于学校的安排到酒店实习,是其学校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张明与酒店间无劳动关系,也未建立实质意义上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劳动法的调整。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建立的不是劳动关系,实习生的身份仍是学生,不是劳动者,因此不具备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资格,在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该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不是工伤待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保险费用。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就实习生伤亡事故认定及处理作出明确规定。况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在校学生并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实习的在校学生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在这样的情况下,该案以一般人身侵权按照《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更为合适。
故其损害应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受伤的实习生仍可获得民事赔偿。
【 我的观点 】
1.我国的法律、法规确实没有明文规定实习生属于工伤主体,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本条是关于职工范围界定的规定。这里所称“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就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主体,实习生虽然不是该酒店招聘来的合同工、固定工、临时工,但属于学校安排到该酒店边劳动、边学习的实习生,也是不同用工形式、不同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2.认定工伤,首先要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有无劳动关系,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是能否认定工伤的首要条件。劳动关系是劳动者基于从属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性的劳动,由用人单位给付劳动报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合同应是认定存在劳动关系的最明显标志。劳动者即使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仍应受劳动法保护。只要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就是职工,因工受伤就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3.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事实上已经成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了有偿劳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没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同时具备了以下三个条件,就说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16周岁);⑵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⑶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充分说明实习生同样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也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工伤主体,实习生在工作中遭到伤害,如果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同样应当认定为工伤,并应获得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实习生工伤该谁负责这个纠纷主要争论点就是实习生是否属于职工。是否属于职工与用工的形式和用工期限没有关系,只要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无论是长期职工、临时工、正式职工、劳务工或者短期派遣工,用人单位都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的义务,职工也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不得以其是非正式职工或者未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办理,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保障部门要及时处理。所以案例里的张明完全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正文的第一段“饭店实习生”中的第三点“饭店实习生的分类”,对实习生做分类主要是对不同概念的实习生发生案列这种受伤情况的一个处理。
①学习型的实习生去工作岗位主要是为了学习,单位也是就培养的为目的的,而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所以如果此类实习生在学习操作中受了伤,根据以上几点可以说明,他们并不能享受工伤待遇。
②用工型的实习生在这个实习岗位上进行整个实习期,或三个月或六个月有的甚至一年,但是酒店的工作是重复的循环的,一个岗位的学习到最后熟练的操作,最迟最迟一个月也就全部熟练了,所以实习生在这一个月后的继续工作将会给酒店带来利益,因为他们是低成本的。所以根据前面说的几点,这个时候的实习生与酒店是存在劳动事实关系的。
而案例中的张明就是用工型的实习生,他与酒店是存在劳动事实关系的,所以他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有工伤待遇。
三 解决方案
前面已经充分说明了案例中的张明是因享有工伤待遇的,但是实习生在酒店实习作为学校学习的一个延伸,那么学校也应该有个连带责任,他们没有做好实习生实习安全及注意事项的培训。所以学校方面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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