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ML:NAMESPACE PREFIX = O />
(为方便起,笔者将伤残员工得到的所有经济补偿统称为伤残补偿金,此非法定名词)
深圳特区内员工因工一至四级残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下称《特区条例》)规定,可获得一次性补偿金、残疾补助金、护理补助费三种补偿。
深圳特区外的龙岗、宝安两区不适用特区法规,而是适用广东省人大制订的《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下称《广东省条例》)及《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下称《广东省实施细则》)。根据《广东省条例》的有关规定,一至四级的残疾员工可获取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退休金、回原籍异地安置的安家补助费等,虽然补偿名目不同,但补偿金金额与《特区条例》规定相比,大体相同,在此不作详细比较。
但是,对于伤残等级为五至十级的员工,特区内外补偿额则大有不同。
依据《特区条例》,社会保险机构支付给特区内五至十级的因工伤残员工一次性补偿金金额依次为四十八个月、三十六个月、二十四个月,十六个月、十二个月和六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仅此而已,再没有其它经济补偿。 而龙岗、宝安两区伤残等级五至十级的因工伤残员工,依据《广东省条例》的有关规定,可获得的一次性补偿金金额依次为十六个月、十四个月、十二个月、十个月、八个月和六个月的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表面上看,似乎深圳特区五至十级伤残员工所获补偿大大高于龙岗、宝安两区,但2000年4月5日生效的《广东省实施细则》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残疾的被保险人要求辞职或合同期满终止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辞退费。龙岗、宝安两区五至十级伤残员工加上其可获得的工伤辞退费后,就分别可得到六十六个月、五十四个月、三七个月、二十五个月 、十六个月和十个月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补偿。
可见,龙岗、宝安两区用人单位最终支付给五至十级伤残员工的一次性伤疾补偿金,分别比深圳特区内同等级伤残员工获得的补偿多十八个月、十八个月、十三个月、九个月、四个月、四个月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深圳特区内的生活水平高于特区外,员工平均月工资更是龙岗、宝安两区的三至四倍,按理深圳特区的伤残补偿金应当高于龙岗、宝安两区的三至四倍才能弥补伤残员工的直接经济损失。但通过上述对比分析,不难看出根据现行法规,深圳特区内五至十级伤残员工所获补偿却反而大大低于龙岗、宝安两区同级伤残员工。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龙岗、宝安两区劳动争议案件虽不适用深圳特区的相关法规,但在赔偿时,赔付员工的平均工资基数又适用深圳特区的工资标准。深圳特区的工资标准远远高于龙岗、宝安两区因工伤残员工本人的实际月工资收入,成为全国工伤补偿额最高的特殊地带。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1998年10月13日曾向深圳市人民政府做出了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的答复,明确说明龙岗、宝安两区工伤保险缴费和待遇偿付基数不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计付,而是按镇村企业从业人员劳动报酬计付。在实践中,深圳市社会保险局执行了上述文件,其所收缴的宝安、龙岗两区的工伤保险费是以镇村企业从业人员月劳动报酬为平均工资标准的(2000年的标准为588元)。但是,深圳市的两级法院在2000年已不执行上述地方立法解释,即工伤发生后,判决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补偿,仍是以深圳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标准(2000年的标准为1920元)。所以在实践中,这个问题仍未获得解决,用人单位须加以注意。
二、案例分析 笔者于2001年曾承办了一起发生在1999年3月的工伤赔偿纠纷案件,用人单位是位于宝安区的一家外企公司。该司在为员工办理暂住证期间,一员工违规操作造成六级伤残,丧失劳动能力60%,其工伤前月工资为500元左右。而1998年深圳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1532元,镇村企业从业人员月劳动报酬为574元。一审法院依据《广东省条例》、《广东省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判决用人单位按照深圳市城镇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一次性残疾补偿金21448元(1532元×14个月),工伤辞退费61280元(1532元×40个月),合82728元。若上述用人单位在深圳特区内该因工伤残员工只能得到一次性补偿金55152元(1532元×36个月),而没有工伤辞退费的补偿。 1996年10月1日生效的由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下称《试行办法》),对一至十级伤残职工所获的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均以伤残职工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补偿。依据《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上述案件的伤残职工只能得到伤残补助金7000元(500元×14个月),双方终止劳动合同的,员工可获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补助金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据笔者了解,在已有该项补助金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广东省的标准最高。 从以上全国、广东省、特区对同一等级伤残三种不同的补偿标准来看,工资标准约只有深圳特区1/3的龙岗、宝安两区,伤残员工所获补助最高。表面上看,似乎《广东省条例》及《广东省实施细则》极大的保护了伤残员工的利益,但这是以高工资伤残员工的利益为代价的,也违反了工伤保险补偿损失的原则。因为,深圳特区伤残员工,其月工资即使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也只能以深圳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获得补偿。 而广东省伤残员工月工资基数则分为两种情况。依据《广东省条例》的有关规定,龙岗、宝安两区的伤残员工其实际工资在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2倍之间的,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实际工资在深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则按2倍计算。可见,《特区条例》、《广东省条例》、《广东省实施细则》对五至十级低收入的伤残员工的经济利益予以了充分的保护,但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另一部分高收入伤残员工的利益。因此,如按《试行办法》的规定,以伤残职工本人实际工资为基数进行补偿是客观的,符合情理的,也可消除深圳市特区内外两种不公平伤残补偿标准所造成的不良社会影响。 三、给用人单位的建议 深圳市的用人单位若要避免工伤事故所造成的巨大经济压力,特别是龙岗、宝安两区用人单位还要承担因省、市地方立法不协调造成的全国最高伤残补偿金的法律责任,最好的办法就是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这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把高补偿的责任合法地转移给深圳市社会保险局的唯一方式。否则,用人单位在员工工伤后,不仅要承担大笔的医疗费及补偿金等(这些费用远大于为员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还要受到社会保险局的经济处罚。 特别提请龙岗、宝安两区用人单位注意的是,虽然同一等级伤残补偿金龙岗、宝安两区比特区内高,但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却比特区内低。以本年度为例,2000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为1920元×(3‰~9‰)×12个月(费率因行业不同而不同)。龙岗、宝安两区2000年度镇村企业从业人员月平均劳动报酬为588元,以此为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为一位员工一年所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是588元×(5‰~15‰)×12个月(费率因行业不同而不同)。用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