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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事故损坏如何赔偿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1:08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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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王禄与十二道沟乡十二道沟村委会于1996年4月17日签订承包第三参场的合同,出任第三参场场长,负责组织管理生产。1997年8月23日,王本禄雇本村无驾驶证的村民韩承的无牌照三轮拖拉机往三参场运送水泵等物品,在返回途中,由于减震器断裂的原因,三轮拖拉机翻到道下,王禄被摔伤,后诊断为左腿骨粉碎性骨折、左胫骨上段骨折,左腓神经损伤。先后在十二道沟乡卫生院、通化矿务局总医院和延吉、山东等地住院治疗。1997年12月13日至1998年1月27日在通化矿务局总医院进行钢板固定术,后于1999年12月5日至1999年12月22日又进行了取钢板手术。在此期间,十二道沟村委会同意承担治疗费用,并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2001年7月2日,当十二道沟村委会得知王禄需继续治疗后,双方就治疗费用发生争议。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于2001年8月15日、2002年6月13日与2002年8月28日对其评残鉴定其为六级伤残、继续治疗、疗程用药、休息时间、因果关系等做出结论。2001年10月9日,长白县计划与经济局出具《因公负伤证明》,证明其因公负伤。同日,王禄向长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超过申诉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02年4月23日,王禄向长白县人民法院以十二道沟村委会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十二道沟村委会承担医疗费等费用与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长白县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于2003年2月17日作出民事判决。王禄不服,于2003年3月28日上诉于中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遂撤销原判决,将此案发回重审。 


  第一种意见: 


  本案王禄的诉讼请求不存地超过诉讼时效问题,王禄现有的损害后果不存在医疗事故和延误治疗情形。王禄、十二道沟村委于1996年签订的人参承包合同,权利义务明确,劳动关系成立。王禄、十二道沟村委于1999年签定的承包人参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不属于给王禄安排了适当的工作,王禄在任十二道沟村民委员会第三参场场长期间,在履行公务时因工负伤,造成六级伤残,十二道沟村民委员会应负补充赔偿责任, 


  理由是:在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的情况下,工伤保险应实行差额赔偿的原则。 “虽然王禄的伤害是交通肇事引起的,但已被认定为工伤,对十二道沟村民委员会的主张原告的伤害应属交通肇事,不予支持。”是错误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的部分,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是执行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十二道沟村民委员会对王禄的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王禄的伤害是交通肇事引起的,十二道沟村民委员会不应负全部责任。王禄在享受工伤津贴期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 


  理由是:王禄的工伤津贴应从原告受伤害之时1997年8月支持到医疗终结时间2000年4月,即722.22元×33个月=23,833.26元。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与(2002)白山中法医鉴字第126号鉴定书,王禄左下肢外伤第一次术后休息时间不宜超出8个月,第二次术后休息时间不宜超出4个月。工伤医疗期应该包括受伤后住院治疗期间与必要的休息时间,但对于第一次手术1998年1月27日出院休息8个月后的1998年9月28日至第二次手术住院前1999年12月4日共14个月不应认定为工伤医疗期,不应享受工伤津贴。十二道沟村民委员会赔偿王禄医疗费17,795.5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240元,护理费2,510.46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0,111.08元,工伤津贴23,833.26元,合计55,490.31元。王禄在享受工伤津贴期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间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职工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工伤医疗期满或者评定伤残等级后应当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其标准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王禄的工伤津贴标准前5个月按1996年度工资11,000元计算,为4,583.35元,后7个月的工资按1997年度工资7,000元计算,为4,083.31元,王禄的月工伤津贴标准应为722.22元。王禄在医疗期间于1999年3月与十二道沟村民委员会鉴定的承包人参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合同,王禄的工伤津贴在合同履行期间应给予支持,王禄的工伤津贴应从受伤害之时1997年8月支持到医疗终结时间2000年4月,即722.22元×33个月=23,833.26元。王禄享受工伤津贴期间,不再享受工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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