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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因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被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案

发表日期:2011-05-03 19:20:02  来源:互联网; 点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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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基本事实>
   2004年8月6日16时25分许,张某(男,北京市人)在某路口,张某驾驶京××××号小客车违反禁令标志,由南向西左转弯行驶,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对司机张某处以罚款100元的处罚,并将处罚和记分情况记入其"牡丹交通卡"中。张某对处罚不服,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复议,维持了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张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开庭审理,一审判决维持原处罚决定。原告没有上诉。
 <行政复议、诉讼情况>
   一、行政复议情况:
   张某不服处罚决定,于2004年9月1日申请行政复议。2004年10月20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对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行政诉讼情况:
   张某不服处罚决定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于2004年11月8日向提起行政诉讼。
   2005年1月26日,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就事实、执法程序、适用依据、处罚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举证、质证、辩论。原告张某称,2004年8月6日16时许,原告驾车经过某路段,因禁止左转弯标志并未放置在路口明显位置处,且路面交通标线不能正确引导车辆行驶,再加上前面有公共汽车遮挡视线,以至自己驾车违章转向。被告交警将自己拦下,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适用简易程序处以100元罚款,并记2分。原告张某认为,被告交通队不享有行政处罚权限,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处罚决定没有法定依据,处罚显失公正。被告针对原告的说法,从法定职权、认定事实、执法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一一驳斥了原告张某的主张,从而说明其对原告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裁量适当,是完全正确的。
   2005年3月22日,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故判决:维持被告于2004年8月6日对原告张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审判决下达后,原告没有上诉。
   <评析意见>
   此案存在的问题:
   一、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路口由南向北方向第一条机动车道内的直行导向箭头标线是在原来设置的左转弯箭头上变更的,地面左转的箭头没有完全清除掉,还隐约有些痕迹。此问题是诉讼双方产生争议的焦点之一。但是,该路口南向北方向提前预告标志只准直行,且右转路口处也有禁左标志,不存在标志标线矛盾的问题。
   诉讼期间,被告交通队与有关设施监管部门联系,及时开具了该路口交通标志、标线设置情况的证明;并到现场拍摄了道路交通标志、标线的照片,向法院提供,以此来证明交通标志、标线的设置能够正确引导车辆行驶。法院经审查,认可了被告的意见,认定原告关于路面交通标线不能正确引导车辆行驶的说法不成立。
   此类问题在复议案件中已多次发生过,例如有的停车泊位已取消,但原施划的痕迹消除得不彻底,还留有痕迹,当事人停车后被处罚。虽然经多方做工作,绝大多数案件都平息了,但是类似问题的发生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交通标线不可能一经施划就一劳永逸,根据交通环境的变化随时都有可能修正,关键是对于修正的交通标线要按照技术标准、法律规定予以修正,不能留有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结果。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来讲,各类道路交通信号可视为具有特殊表现形式的行政命令,无论其使用的图案、用语均应合法、规范、准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的指挥。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可见,对于交通信号的设置要求,法律规定其"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清晰,就是要求道路交通信号必须能给人们传递明确、清楚的交通信息,使交通参与者能够清楚的了解是停、是行、是转弯;醒目,就是要求道路交通信号的设置必须不易被其他物体所掩盖、遮挡或者混淆,不至于让交通参与者找不到、看不清;准确,就是要求道路交通信号所表达的交通语言必须准确、明了,只有不让交通参与者对道路交通信号所表示的内容产生误解,才能使交通参与者能够准确的执行。完好,就是要求道路交通信号按国家道路交通的设置要求,保持完善、良好,凡损毁、灭失、欠缺的必须予以修复、补充、更新,不能让道路交通参与者在道路通行中无所适从。目前,道路上的交通标志、标线在没有车辆的情况下,是非常醒目、清晰的,一旦前面有大型公共汽车就遮挡了小客车司机的视线,车流量大时,地面标线也看不见。对于交通标志、标线如何使它们更方便认知和识别,设置安装更趋于人性化,这都是设施部门应当研究解决的问题。
   至于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交通信号,必须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因为,严格的来讲,行政命令一般属于抽象行政行为,不提前予以公示,即不得发生法律效力。这就要求道路交通管理部门要从服务大众的角度,本着人文关怀的精神,在有关媒体上提前明确公告,对限制通行的车辆种类、通行速度、通行要求等进行宣传,让方方面面交通参与者了解、知晓,以便于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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