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本市某超市的保安部员工,2008年2月22日上午,他在超市内抓获两名涉嫌偷窃的女子,其中一人移交公安部门,另一人因证据不足被放走。当日下午被放走的女子带领10余名男子返回保安办公室闹事,并对王某和在场的另一名保安部助理拳打脚踢实施报复,王某则为保护身边同事而被打成重伤。事后,用人单位认为该员工应享受工伤待遇,遂于2008年3月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争议焦点:
本案的焦点是:王某遭人报复致伤是履行工作职责所致还是私人恩怨所致?
观点一认为,王某所受的报复性伤害是因为其履行了保安的职责,致使他人积怨所导致的,不是单纯意义上的私人恩怨。且其受伤之时处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观点二认为,王某确实履行了职责,为超市阻止了偷窃行为,但是他受到伤害是在抓捕偷盗之后,并非抓捕过程中发生的。因而只能理解为盗贼同伙对他的行为产生了怨恨,而殴打是一种私人恩怨的宣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范畴。
结论和理由:
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理认为,王某在上班时因阻止偷盗而遭人报复致重伤,起因是为了维护超市的利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在遇到暴力时能挺身而出保护他人,他的精神是值得发扬的。
而对于从事保安工作的员工,如果他们的人身权益无法得到有力的维护和保障,势必会挫伤他们履行职责的积极性。
考虑到上述情况和社会影响,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王某所受伤害属于工伤。
分析点评:
在现实生活中,职工在工作岗位上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情形不在少数,如何界定工伤,关键在于确定职工所遭受的伤害是否因为履行工作职责。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里的“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意外伤害;二是指职工由于意外因素遭受的或者由于暴力等其他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
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
一是从工伤的基本原则出发,工伤应该是指那些因工作原因造成的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但是,考虑到实践中确实存在许多类似本案的情况,例如某工作岗位的职工,由于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些人的不合理要求得不到满足,这些人因此怀恨在心,对该职工用暴力手段进行报复,导致这一职工的人身受到伤害。如果不将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势必挫伤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因此,这样的规定是为了弘扬正气,使那些因工作而受到伤害的人既从精神上得到社会的肯定,也从物质上得到保障。
二是从以人为本的思想出发,考虑到社会环境的多变性和偶然性,职工在工作时也可能受到其他意外伤害,例如因地震受到伤害,因矿井塌方受到伤害等,在这种情况下,无论从法理的角度,还是从工伤保险的基本精神来看,都应将其纳入工伤的范围。
上述案例就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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